·更重保护投保人利益 |
此次保险合同法部分的修改,重点涉及保险合同的成立与效力问题、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和保险人的说明义务、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理赔相关条款的规范……[详细] |
·何为“不可抗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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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混业”将合法化 |
修订草案贯彻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既定方针,但也注明“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详细] |
·加强条款费率监管 |
保险法在此次修订中,拟从严格偿付能力监管措施,包括增加条款费率监管手段等方面……[详细] |
·拟取消“国内优先分保”规则 |
据悉,根据此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保险法修订草案,我国再保险政策规定拟作出调整:取消现行保险法中关于“境内优先分保”的规定……[详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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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第一次修订五大主线 |
·一是履行入世承诺:主要体现在对法定再保险的修改上,删去了每笔非寿险业务都必须有20%的法定分保的规定,只是原则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再保险; |
·二是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可以从两个层面来看:一方面,这次修改中所有关于加强保险监管的修改内容,都是为了促进保险公司稳健经营,确保偿付能力,这从根本上体现了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目的;另一方面,一些修改内容直接体现了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如明确了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赔偿后仍享有向侵权的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强调了人寿保险公司在被撤销或破产时,转让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利益等: |
·三是强化保险监管:突出了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增加规定了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的查询权,增加了对保险违法行为处罚的措施,加大了惩治力度等; |
·四是支持保险业的改革和发展:体现在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保险资金运用和保险代理四个方面; |
·五是促进保险业与国际接轨:在允许产险公司经营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监管机构不再制订保险条款费率,授权监管机构制定保险责任准备金提取和结转办法,要求监管机构建立健全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要求保险公司建立精算报告制度等方面的修改,都参考了国际通行做法……[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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