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条款费率监管
“对大型险企是保护”
在A股市场大幅调整下,防范保险公司风险成为保险业监管的重中之重。
据悉,此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保险法修订草案,在保留原有偿付能力监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一条处罚性规定:保险监管机构对偿付能力不达标的保险公司,可以采取责令其增加资本金、限制其业务范围、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高管薪酬水平、限制增设分支机构、责令停止新业务、责令拍卖不良资产等监管措施;对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公司,还可以实行接管。
而在与偿付能力相关的条款费率监管方面,修订草案也增加了相应的监管手段:保险公司使用的条款费率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保险监管机构有权责令限期修改、停止销售。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其申报新的保险条款和费率。
据了解,为防止保险公司恶性价格竞争损及自身偿付能力,我国在监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同时,也对保险条款费率进行监管。对一些产品,监管部门甚至实行了价格管制的严厉措施。
但对于费率监管,国内保险业学者以及保险业人士都有争议。一种普遍的看法认为,保险业费率管制应该放开,否则不利于市场竞争,对大型保险企业是一种保护;另一种看法则是,在刚发展的中国保险业,放开费率管制,可能导致市场主体以费率恶性竞争,车险市场此前的价格战,使保险企业遭遇到全行业车险亏损的尴尬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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