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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专项行动收网 信用卡套现犯罪涉案逾10亿

来源:深圳新闻网-深圳商报
2010年04月14日10:53

  【本报讯】(记者 黄顺 通讯员 张鲲)出动150名警力,兵分11路统一收网。日前,深圳警方抓获涉嫌信用卡套现犯罪嫌疑人35人,涉案金额初步估算超过10亿元人民币。

  在昨日市公安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发言人、市公安局经侦局副局长何昭朗表示,近段时间以来,作为一种新型经济犯罪,信用卡套现在我市呈现出迅速蔓延且日益产业化、集团化的趋势,个别不法分子和不法商户打着所谓“银行中介代理”、“贷款中介”的旗号,与信用卡持卡人勾结,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通过POS机刷卡向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并从中收取高额手续费,严重危害了我市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社会信用环境。

  今年1月,在上级统一部署下,市公安局联合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打击银行卡犯罪专项行动。经过近2个月缜密的前期摸查工作,4月初,深圳警方共锁定了11条信用卡套现犯罪线索。4月6日15时,市局经侦局出动150名警力,分别在华强北、车公庙、上步南路等11个行动点展开统一收网行动,共抓获涉嫌信用卡套现犯罪嫌疑人35人,刑拘28人,缴获作案用POS机23台、电脑14部、U盾50个、银行卡466张,初步估算涉案金额超过10亿元人民币。

  据办案民警介绍,此次信用卡套现案件中,作案成员分工明确,有一名“拉客户的”专门在街上兜客,接着带着客户到公司交给“刷POS机的”,公司专门有“财务”进行记账,还有一名“现场负责人”负责给客户进行提现。嫌疑人一般赚取1%至1.7%的手续费。新闻发言人称,由于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和深挖扩线中,因此无法透露更多的案情细节。

  新闻发言人何昭朗强调,“信用卡套现”虽然不是一个单独的法律罪名,但其行为可能触犯多个《刑法》条款,将受到法律处罚。首先,从事“信用卡套现”的非法中介机构和个人触犯了《刑法》第225条第5款:“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只要其经营数额或者非法所得达到一定标准,其行为就构成了非法经营罪。另外,对违法出租、转让POS机从事信用卡套现活动涉嫌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的共犯论处。其次,持卡人若故意使用伪造的、以虚假身份骗领的或者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超过一定期限不还的,将触犯《刑法》第196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警方郑重警告仍在从事信用卡套现违法活动的个人和商户,其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必须立即停止,并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此外,警方也提醒信用卡持卡人,要合法使用信用卡,特别是要在信用卡允许额度和个人能力所及范围内使用,不要盲目相信所谓的“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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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乔瑞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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