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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信用卡诈骗罪中的恶意透支

来源:新华报业网-江苏法制报
2011年02月21日09:34

  我国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开办信用卡业务,虽然起步晚,但发展迅速。信用卡消费已经成为时下流行的消费方式,许多人适应了刷卡消费的生活。信用卡不同于储蓄卡,是允许透支的。信用卡的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其发卡银行信用卡账户上资金不足或已无资金的情况下,仍可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其实质上是银行向持卡人提供的消费信贷,即允许持卡人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先行消费,以后再由持卡人补足资金,并按规定支付一定的利息。在我国各发卡银行一般均规定允许持卡人在一定限额内进行短期透支。但透支行为又分为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善意透支是指持卡人遵守信用卡章程和发卡约定,按时还款,或持卡人虽违反了信用卡章程和发卡约定,超过约定或规定的额度、期限进行透支,但经发卡银行催收后及时归还或主动归还的行为。而恶意透支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了《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明确了恶意透支包括六种情形: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该《解释》对“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也作了明确的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的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过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我们可以看出,构成“恶意透支”有两个实质性条件,一是必须经过发卡银行的两次催要,二是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二者同时具备。对于前面所述的“限额”,该《解释》也作了具体的规定,即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就达到本罪数额上的立案标准。

  根据我国刑法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犯信用卡诈骗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该《解释》还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法院未判决或者公安机关未立案之前,偿还了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样既依法追究了那些“恶意透支”的诈骗行为,同时又发挥了法律的警示教育作用,尽可能地缩小刑事打击范围。

  

(责任编辑:乔瑞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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