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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约定流程办事 失盗信用卡透支银行赔偿

来源:红网-湖南日报
2010年09月07日10:59

   【判决结果】8月25日,衡阳市某银行向衡南县人民医院职工蒋衡英支付了其被盗信用卡透支损失赔偿款4120.8元。7月底,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对这一信用卡非法透支纠纷案作出判决,原告蒋衡英获得上述赔偿。

  【案情回放】2008年,蒋衡英在衡阳市某银行潇湘街分理处办理了一张信用卡。 双方协议约定:“乙方(银行)应向甲方(用户)提供使用指南等相关资料,甲方在使用信用卡时,应遵循使用提示。”“遇信用卡遗失、被窃或其他遭甲方以外的他人使用,甲方应立即办理挂失”。银行向蒋衡英发放了用卡指南,其电话开卡流程为:“使用在我行预留的手机、家庭电话或办公电话号码致电(银行指定电话),输入卡号或身份证号进行验证。”蒋衡英在办卡申请上填写了姓名、工作单位、住址、手机号码、住宅电话等基本情况,并留下了身份证复印件。

  办卡后,蒋衡英将还未激活的信用卡放在办公桌抽屉内。同年8月20日,蒋的信用卡被盗,却未及时发现并挂失。结果该卡被他人通过公用电话激活,透支4660元,蒋衡英赔付了3000元。

  但潇湘街分理处又以透支款本息未付清为由,又从蒋衡英在该处开户的工资存折中扣划了2340.79元。蒋于今年1月,将衡阳市某银行及下属的潇湘街分理处告上法庭,索赔损失5151.01元。

  【争议焦点】未激活的信用卡失盗并被非法透支造成的损失,到底是由银行还是持卡人承担。

  【法官说法】蒸湘区法院法官贺云溪说,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本案的信用卡协议,属于格式合同。

  开卡流程规定是本案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银行在开卡时,既未按预留的电话号码办理,也未核实持卡人的真实身份,而是被他人利用公用电话激活,其行为存在重大过错,构成违约。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而原告在信用卡被盗后未及时发现并挂失,亦有一定过错。按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之规定,并根据本案实际,其损失应由被告负主要责任承担80%,原告负次要责任承担20%。

  【温馨提示】银行在办理信用卡开卡业务时应核实开卡人身份,用户在信用卡被盗或遗失后应及时办理挂失,避免造成损失。

  

(责任编辑:乔瑞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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