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日前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寿险公司要实现银保业务独立核算,及时准确反映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的真实盈利状况,积极防范费差损风险。对于银代业务发展过快导致偿付能力不足的公司,保监会和银监会将采取包括停止银代业务在内的监管措施。
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结构调整促进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中,保监会和银监会从加强监管协作、深化银保合作出发,对完善银保业务准入制度,建立银保业务退出机制和多方合作机制,规范代理合同和手续费支付行为,严厉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等方面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在明确要求寿险公司要积极防范银行代理业务费差损风险的同时,《通知》还明确,鼓励银保销售模式创新。在目前以银行职员柜台销售为主要模式的基础上,努力实现银行职员柜台销售、银行客户经理理财专柜销售、理财室销售等模式互为补充的多样化销售模式,满足不同客户的差异化需求。
《通知》明确要求,保险公司要充分发挥长期资产负债管理和风险保障的核心技术优势,大力发展长期储蓄型和风险保障型保险业务;代理银行要充分利用分销渠道优势和专业优势,为客户提供包括长期储蓄和风险保障在内的更全面的金融服务。银保双方要做到优势互补,要从增加客户价值角度出发,协商确定公平合理的手续费标准。
《通知》还要求加强对银行寿险兼业代理资格、销售人员从业资格和保险公司经营资格的监管,确保符合资质的保险公司通过合适的销售渠道将合适的寿险产品销售给合适的客户;加强对银保代理合同的监管,保险兼业代理合同原则上要由保险总公司与银行总行签订;加大对银保业务手续费支付行为的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查处,同时,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对于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发展过快导致偿付能力不足的公司,保监会和银监会将采取包括停止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在内的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