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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满月” 新老保单开始对接

来源:沈阳日报
2009年11月04日12:00

  本报讯(记者刘洋)新《保险法》实施已经一个月,由于新《保险法》强化了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权益的保护,不少投保人关心,在今年10月1日之前签署的保单是否适用新法?11月3日,记者通过对沈城保险行业的调查发现,已有一家保险公司率先表示,10月1日前生效的老保单也适用于新法调整的新版保险条款与服务。

  国泰人寿沈阳分公司负责人表示,该公司根据总部的要求,对老客户“择优适用”调整后的新版条款与服务:在免责条款方面,约定除健康险外,“艾滋”不再作为寿险和意外险的责任免除事项。在给付时效上,承诺收齐材料后30日给付保险金,优于新《保险法》规定的60日限制。此外,针对此次新《保险法》亮点的“不可抗辩”条款,该公司老保单签订合同之日起便适用该项条款。

  记者从其他保险公司获悉,根据保监会的解释,新老《保险法》过渡时间为7个月,在过渡期内老保单保险合同仍按照旧法解释。

  

责任编辑:陈彦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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