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旧保单可按新法赔
新《保险法》首个司法解释十一施行
晨报讯(记者包慧)旧保单在新《保险法》施行后发生理赔的或理赔未结的,将适用新法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的关于适用新《保险法》司法解释(一)中的规定。
据了解,旧保单是否受新法保护,一直是最受投保人关注的焦点之一。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接受采访时指出,保险事故发生在新法施行前,但至保险法施行时尚未理赔完毕,当事人的理赔行为要受到新法的规范。
除了理赔之外,最高人民法院还指出,旧保单的保险标的转让、保险事故发生等行为发生于新法施行后,同样适用于新法的规定。
为了更大限度地保护投保人的利益,该司法解释突破了“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明确表示,对于新法施行前成立并已满两年的保险合同,在新法施行后,保险公司不得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主张解除;对于新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若当时的法律认定无效而新法认定有效的,仍然有效。
不过,该司法解释也做出平衡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的规定。如对于新《保险法》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新《保险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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