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2日,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组织召开的“贯彻执行新《保险法》座谈会”上,与会人士表示,新《保险法》的颁布实施,对于促进保险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必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但不可否认的是,短期内新《保险法》的高标准、严要求对保险公司的经营将不可避免地产生影响。
据介绍,新《保险法》的实施,保险公司经营将主要面临5个方面的挑战,即销售环节难度加大,短时间内会影响保费收入;运营成本加大,增加保险公司的财务压力;核保工作难度增加,对赔付率造成一定影响;理赔时限的压力较大;保险公司将面临新的社会舆论和司法环境压力。
保监会法规部主任杨华柏在座谈会上表示,各家保险公司应当对新《保险法》实施可能会给保险经营带来的新挑战进行全面研究,在保险产品设计、销售模式、理赔流程、风险管控等各方面做好充分的准备,确保保险经营的平稳运行。要根据新《保险法》的要求,健全完善业务经营、风险防范、内控合规等各项制度,建立切实有效的工作机制。同时,要做好保险产品的清理和报批报备工作,尽快实现保险产品平稳升级改造。此外,还应研究保险合同的新旧《保险法》适用问题,妥善处理可能产生的保险合同纠纷。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会长金坚强则表示,各家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新《保险法》的规定,完善组织架构、充实内控制度、全面梳理各项业务操作流程,进一步规范保险理赔程序,提高理赔效率。同时,应当加强信息披露,通过社会监督改进服务质量,并严格遵守新《保险法》,依法诚信经营,杜绝欺诈误导、恶性竞争等不良行为。
据介绍,目前保监会已经新修订和制定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六部规章,下一阶段,与新《保险法》配套的其他相关规章和规定也将陆续出台。杨华柏表示,根据新《保险法》赋予保险监管机构的职权,保监会将进一步健全偿付能力监管,强化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加强和深化保险资金运用体制改革,加强对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的监管,加大对保险市场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他还表示,在保险监管政策的执行上,保监会对新《保险法》相关规定的溯及力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并及时出台指导性意见,确保监管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比如,保监会在下发的《关于新<保险法>实施后行政处罚案件中法律适用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对于10月1日后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适用法律规范。
在此次座谈会上,有关人士表示,新《保险法》第19条特别增设的关于判断保险格式合同中特定条款无效的规定,保险公司很担心在今后实践中被滥用。究竟何为“免除保险人义务或者加重客户责任的,排除客户依法享有的权利的”?可能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的判断标准,如果基层法院受理的法官对此也有误解,极可能出现损害保险公司利益的判决。实际上,数月前,某寿险公司诉讼过程中就出现了法院按照新法条文进行判决的案例。
人保健康总裁李玉泉认为,对于新《保险法》的立法精神和相关规定,不仅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准确理解和把握,在今后的司法实践更应很好地体现出来。新《保险法》在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同时,也保护了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在司法实践中简单地减少被保险人的责任和义务,或者简单地增加保险人的责任和义务,都有悖于新《保险法》的立法精神。
人保财险副总裁王和建议,新《保险法》实施后,保险业更应借助各种平台和载体,加强与各级司法机关的沟通,但前提是保险业对于新《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必须有一个共同的理解认识。同时,应当通过各种形式充分宣传新《保险法》的立法精神和相关内容,为保险企业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形成社会各界对保险内涵的正确认识。
据介绍,新《保险法》减轻了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削弱了保险公司的合同解除权,从主观上看,由于不可抗辩条款、禁止反言制度的限制,短期内必然会出现个别营销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和被保险人的逆选择行为,从而导致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的加大。
对此,新华人寿风险管控中心主任唐庚荣建议,应当以新《保险法》实施为契机,借鉴其他行业和部门的成功经验,举全行业之力加快建立保险业的征信体系,只有这样,才能有助于进一步维护保险企业和全体被保险人的利益,促进保险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我来说两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