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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企次级债发行门槛抬高 意在提高资本金质量

来源:中国资本证券网-证券日报
2010年12月24日09:52

  本报记者 傅苏颖

  保监会近日发布《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对次级债的发行主体、累计发行规模和计入附属资本的方式等方面都做出了新的规定和要求。专家表示,新《办法》意见稿的出台,意在加强对偿付能力的监管,提高

保险公司资本金的质量。

  据粗略统计,保监会今年共批准了25家保险公司逾200亿元的增资计划,以及六家保险公司不超过140.5亿元次级债的募集计划,融资规模相较去年有明显攀升迹象。而2009年则是10家保险公司获准发行180亿元次级债。

   招商证券认为,《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对次级债监管趋严,中小保险公司发债限制增加,总体对上市保险公司影响偏正面。对资本补给监管的趋严将使部分未上市、缺乏融资渠道的小型保险公司资本紧张,尤其是产险市场,资本紧张将限制其扩张速度,平安和太保的市场份额有望进一步提升。

  据保险业内人士表示,有一些中小保险公司反映意见稿限定条件过严,这些条件将令一批中小险企不能通过发次级债进行融资。

  根据2004年出台的规定,保险公司满足上年末净资产值不低于5亿元、募集后累计未偿付的次级债本息额不超过该公司上年度净资产值等七项条件,方可申请募集次级债。

  新《办法》中,在申请发现次级债的主体方面,所新增的条款包括:“开业时间超过3年、上一年度末动态偿付能力预测(基本情景下)未来一年内偿付能力充足率可能低于100%、上一年度实现盈利、经审计的上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募集后累计未偿付的次级债本息额不超过公司上年度净资产值的50%”。

  意见稿明确规定,保险集团(或控股)公司不得募集次级债;保险公司次级债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定向募集。招商证券认为,虽然集团不得募集,但产寿险子公司可以募集,而且目前集团上市公司的保险公司中,过去都是以子公司为主体募集次级债。因此,新规对保险公司通过次级债筹集资本的能力不构成影响。

  保监会还要求保险公司募集次级债所获取的资金,计入附属资本的次级债金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报告显示,这项规定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也不大。此外,新增的规定还包括:“可以计入附属资本,但不得用于弥补保险公司日常经营损失;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投资股权、不动产和基础设施。”

  一位分析人士表示,发行次级债的方式来融资,既不需要抵押物,也不需要作出债券可以转换为股权的承诺,因此,发行次级债对于保险公司而言,会是一种充满吸引力的融资方法。但是,保监会的此次意见稿的出台很明显是计划提升这一融资工具的发行门槛。

  一位保监会人士认为,随着保险公司次级债发行规模的加大,如果没有细化的监管政策,则可能会存在潜在风险;与其让风险在某个时点“发作”,不如防范于未然,杜绝可能的风险;因此,从次级债的资质申请到发行、使用途径等予以明确规定。

(责任编辑:乔瑞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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