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确定不可抗力事件,要考虑银行是否尽到了应有的注意
理财周报记者在《民法通则》中看到,我国《民法》第153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客服的客观情况。
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冯慧娟律师向理财周报记者表示,从性质上,不可抗力是发生于当事人外部的情况,不受当事人意志的左右。确定不可抗力事件,要考虑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尽到了应由的注意。
凡是基于外来因素发生的、当事人以最大的谨慎和努力仍不能防止的事件为不可抗力。如果事件的发生是客观的,但当事人能够预见而未能预见,或未尽最大努力加以防止,则不能判断为不可抗力。
此案例是软件系统导致的事故,软件设计的环节和步骤都是单独的程序,此事的发生属于系统开发的缺陷,工行是完全可以避免的。软件开发不好跟研发技术不过关、资金投入不足够和选取的研发公司的能力不够等都有关系。
银行系统问题不属于不可抗力,供电部门断电发电机也能做备用,软件出错银行应该还有可以使用的备用,跟地震、火灾不可控的意外不属于同一性质。此事受害人数牵扯众多、赔偿数额巨大,个人前去银行寻求道路不可能行得通,应该到法院请求法官公正处理。
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本案中,工行采用格式条款,将通讯中断加入不可抗力条款中,构成自己的免责事由,应以明示方式提请相对人注意,并使其能够以合理的方式了解合同条款的内容。
其次,该条款严重侵犯了相对人的权利,明显违反了我国《民法通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该格式条款应属无效条款。
TIPS
民生银行处理类似交易问题
民生8·31事件
2010年8月31日晚民生银行也出现过贵金属延期,导致客户交易瘫痪数小时事件,民生最后以每人每手赔偿10000元强平客户。
事件始末:今年8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上海黄金交易所的黄金延期现货产品——AU(T+D)夜盘发生重大异动,一系列位于289元/克附近的神秘买单将该产品价格直接打到7%的涨停,维持约40秒后,价格再次恢复正常。在当夜金价涨停之后,民生银行的风控系统强平了许多客户的空单,该行名下大批做空的客户发生亏损。
名词解释
黄金T+D
就是指由上海黄金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开仓、买入、平仓、卖出
买进开仓:是指投资者对未来价格趋势看涨而采取的交易手段,买进持有看涨合约,意味着帐户资金买进合约而冻结。
卖出平仓:是指投资者对未来价格趋势不看好而采取的交易手段,而将原来买进的看涨合约卖出,投资者资金帐户解冻。
卖出开仓:是指投资者对未来价格趋势看跌而采取的交易手段,卖出看跌合约。卖出开仓,帐户资金冻结。
买进平仓:是指投资者将持有的卖出合约对未来行情不再看跌而补回以前卖出合约,与原来的卖出合约对冲抵消退出市场,帐户资金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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