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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人身险预定利率市场化终“破冰”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2010年07月13日03:42

  □本报记者 仝春建

  近日,保监会在《关于人身保险预定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表示,决定放开传统人身保险预定利率,由保险公司按照审慎原则自行决定。对此,业内有关专家表示,这一政策变化,对于推动保险业的结构调整、进一步发展传统寿险、促进行业更快回归保障功能,将具有特殊意义。

  按照保监会在相关通知中的规定,传统人身保险准备金评估利率不得高于保单预定利率和法定最高评估利率中的低者。保险公司在1999年6月10日及以前签发的传统人身保险保单法定最高评估利率为7.5%,1999年6月10日以后签发的传统人身保险保单法定最高评估利率为3.5%。而分红保险的预定利率、万能保险的最低保证利率不得高于年复利2.5%。

  尽管上述规定仍处于公开征求意见阶段,但目前市场上的观点几乎一致,即上限为2.5%的国内寿险预定利率在执行了10多年之后即将成为历史,传统人身保险预定利率市场化终于走上了“破冰”之旅。

  1997年,中国保险业首次启用预定利率,将寿险保费预定利率上下限设为年复利4%至6.5%。由于人身险公司多采用高预定利率,随着央行屡次降息,保险业背负上沉重的利差损包袱。1999年,保监会正式规定,预定寿险保单(包括含预定利率因素的健康险保单)的预定利率为不超过年复利2.5%。此后,该预定利率成为各家寿险公司产品定价的“高压线”。

  应当说,对寿险预定利率实行严格监管,有着深刻的历史原因,而且事实证明,其对规范保险市场、抑制保险公司和消费者的非理性行为起了非常积极的作用,不仅使保险业避免了新的利差损产生,而且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但是,随着保险市场的日趋成熟和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逐步完善,加上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日益深入,2.5%的预定利率在某种程度上逐步成为保险公司灵活发展的制约因素之一,使得传统人身险产品具有很强的同质性。同时,银行利率水平和各种理财产品收益率不断提高,也对传统寿险产品销售形成巨大冲击。有关专家就认为,近年来传统人身险的保费收入之所以呈逐渐下降趋势,就是因为传统人身险的预定利率过低,影响了消费者的投保积极性。

  业内人士指出,在保险市场更加完善、投资渠道不断增多以及保险机构基本具备定价能力的情况下,此次保监会准备放开传统人身保险预定利率,赋予保险公司一定的定价空间和自由,可以说正当其时。此举不仅有利于促进各家保险公司开发多样化的产品,提升传统人身保险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刺激消费者购买保障功能比较强的传统人身险,也有助于保险市场更快回归本位——注重保险保障功能,关注过早、过晚死亡风险。

  尽管传统人身险预定利率的放开可以增强保险公司的自主定价权,但也对保险公司的定价水平和风险管控能力、投资能力和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如果保险公司风险管控、定价能力等方面跟不上,不能准确厘定预定利率和真实投资回报率的关系,就有可能出现新的定价风险。

  也有业内人士担心,传统人身险预定利率的放开,有可能造成大的保险公司利用自身优势主导定价,中小保险公司为保住市场份额,可能利用非理性的低价经营策略,造成市场格局更加不均衡。

  对此,有关专家指出,传统人身险预定利率的放开,不仅有偿付能力监管的约束因素,而且在保监会的保险产品报备制度下,各家保险公司的产品定价都需要满足监管机构的规定,包括证明定价假设的合理性,如计划投资组合、过去几年实际投资收益率、对未来投资环境的展望等。此外,在整个行业更加重视风险管理和追求利润的情况下,以非理性的价格战来盲目追求保费规模,已经被证明并非最佳的市场竞争手段。

(责任编辑:陈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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