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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险投资型产品:寿险产品的“去保障化”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2010年04月30日08:28

  关于投资型保险的思考之二

  ■ 时评

  □高鸿

  现在寿险、非寿险都有投资型产品,但无论从产品数量上看,还是从保费规模看,以寿险为多。产险公司中只有少数公司销售投资型产品,而寿险公司都在销售投资型产品。所以,我们首先探讨寿险投资型产品的有关问题。

  按照保险理论,凡保险产品都具有保障功能,长期人寿保险除具有保障功能外,还具有储蓄功能。

  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表现在,投保人以少量的固定保费支出获得高额的保障,即赔款可以是保费的许多倍。如企业财产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率是保险金额的千分之几,赔款最高可以是所交保费的几百倍。

  寿险产品兼具保障和储蓄功能,如果我们把储蓄也看作是一种投资手段,也可以说寿险产品兼具保障和投资功能。寿险产品的保障功能表现在:定期或终身死亡保险提供死亡保障,死亡给付可以是已交保费的几十倍、上百倍;养老金保险提供生存保障,这种生存保障也可称为长寿保障,如果被保险人寿命长,领取的养老金总和可以是所交保费的几倍、十几倍;定期生死两全保险(以下简称“两全保险”)既提供死亡保障,也提供生存保障,保险期间较长、分期缴费的两全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的前一阶段死亡,死亡保险金可以是已交保费的数倍。

  寿险产品的投资功能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对于投保人所缴纳的保费,保险公司进行资金运用,投保人可分享其收益,分享的形式因产品形态的不同而有所区别;第二,两全保险中的满期生存给付是生存保障,但从投保人的角度看,更像是收回投资的本金并获回报。

  尽管寿险产品兼具保障和投资功能,但一般并不适合作为投资手段,因为寿险产品设计的出发点是提供保障,保障功能是第一性的,投资功能是第二性的。投资功能服务于保障功能,投保人所交保费及其收益,最终全部或相当大的部分要用于保障,即死亡给付、年金给付。

  如果一定要把寿险产品分为保障型、投资型,那么这种兼具保障和投资功能的产品应该属于保障型产品。而投资型产品,应该是指目前实际存在的一种“去保障化”的寿险产品——在产品设计上,有意识地弱化甚至取消寿险产品的保障功能,从而凸显其投资功能。从形式上看仍是寿险产品,实质上成为一种投资工具,适合以投资为目的购买。

  按保险责任划分,人寿保险的产品主要包括三类,即死亡保险(又可分为定期死亡保险和终身死亡保险)、养老金保险和生死两全保险。

  死亡保险无法去保障化。死亡保险只提供死亡保障,即使去保障化也无法凸显投资功能,所以死亡保险只能是保障型产品。

  养老金保险和两全保险都可以通过去保障化成为投资型产品,以下试说明之。

  养老金保险本应提供长寿保障,所以终身领取的养老金保险属于保障型产品,被保险人达到或接近退休年龄时一次性领取养老金,也可视为保障型产品。

  养老金保险,如果约定被保险人在开始领取养老金之前死亡,退还已交保费或个人账户金额(万能产品、投资连结产品),并约定被保险人可随时或在距退休年龄较长时(如40岁、45岁)一次性领取养老金,这种养老金保险与两全保险已无实质区别,既不提供死亡保障,也不提供长寿保障,从而成为投资型产品。

  两全保险本来提供死亡保障和生存保障,但从投保人的角度,提供生存保障的满期生存给付,可以看作是投资回报,满期生存给付的金额超过已交保费越多,则回报率越高。为了适合以投资为目的购买,就要尽可能地增加满期生存给付的金额。由于投保人所交的保费是既定的,要提高满期生存给付的金额,就要尽可能地减少保费中用于提供死亡给付的部分,降低死亡给付的金额。两全保险去保障化的标志,就是死亡给付的金额仅略高于已交保费或个人账户金额(投连险、万能险产品)。具体方法主要有二种:

  其一,两全保险的死亡给付金额固定,但保费采用趸交方式。如5年期分红型两全保险,保险金额110元;如果分5年缴费,每年缴费21元,被保险人第一年死亡,保险金是所交保费的5.2倍,第二年死亡,保险金是所交保费的2.6倍。但如改为趸交保费100元,被保险人在各年死亡,保险金仅是所交保费的1.1倍。

  其二,两全保险的保费期交,但约定死亡保险金随累计缴费额或个人账户余额(万能保险、投资连结保险)变动。如万能保险,约定死亡保险金是个人账户余额的105%、110%或120%等。

  为了使去保障化不明显,有的投资型寿险产品采用限期缴费(如10年期保险,只在前3年缴纳保费)或附加较高的意外伤害死亡给付。

  总之,死亡保险只能是保障型产品。本来兼具保障和投资功能的两全保险和养老金保险,经过“去保障化”后,适合以投资为目的购买,成为投资型产品。

  (“关于投资型保险的思考之一”见4月22日本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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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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