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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岁老人雇人开车出事故 买了车险为何遭拒赔

来源:理财周刊 作者:邢 力
2010年03月22日13:57

  (内文提要)在现实生活中,实际车主和名义车主不一致的情况并不少见。这种现象在异地上牌车辆中尤其普遍,而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行驶证车主和车辆被保险人姓名不同还可能会导致保险公司拒赔。

  老太太郑洁琪(化名)生于1910年,今年正好一百岁。虽然长寿,但郑老太太的生活质量一直不高——由于她患有尿毒症,每周二、四、六都要从浦东老家前往浦西的第六人民医院做血透,加上老太太腿脚不便,每次去医院都要叫出租,但有时遇到下雨天或节假日,叫出租也会有困难。

  百岁老人雇人开车出事故

  由于几个子女都很出息,给她的生活补助不少,老太太自己的经济条件还算不错,于是两年前郑洁琪就给自己买了辆小轿车,还给自己雇用了一个司机,负责每周三次送她去医院,平时也可以带自己出去兜兜风、散散心。不过由于上海牌照价格高昂,老太太便请住在嘉兴的亲戚黄敬(化名)给这辆车上了嘉兴牌照,还委托黄敬代为向当地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同时还投保了车损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其他商业车险。

  “上外地牌照么用当地人的名字比较方便,保险也让他一起交了,反正嘉兴离上海近,以后年检、交养路费什么的也方便。”郑老太太说到。

  天有不测风云,2009年2月10日周二,郑老太太照例让雇佣的司机梁志忠(化名)开车载她去浦西看病,谁知在路上与一辆摩托车相撞。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梁志忠负事故全部责任。经过司法鉴定,被撞车主的左胫腓骨下端粉碎性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左肱骨外科颈骨折,构成九级伤残,法院审理后判决梁志忠向被撞的摩托车车主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后期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5万余元。

  由于梁志忠是郑洁琪雇佣的司机,因此这笔赔偿金最后由郑洁琪买单。郑老太太对记者表示:“既然是我们撞了人家,是我们不对,法院也判下来了,我也就很快支付了这笔赔偿金,然后就找保险公司理赔了。”然而令老太太没想到的是,保险公司却拒绝理赔。

  老太太觉得对方拒赔没有理由,便一纸诉状把该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判令保险公司向其赔付保险金15万元。

  “被保险人”并非实际车主

  为什么保险公司会拒绝理赔呢?

  原来当初给这辆车办理保险的时候,是老太太的亲戚黄敬一手操办的,当时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一栏上写的也都是“黄敬”,被告出具的保险业专用发票也显示该保险的付款人栏填写的是黄敬,然而保险费实际上是黄敬代为垫付的,事后郑老太太已经把垫付的钱补给了黄敬,但这一切保险公司并不知情。因此保险公司认为本案原告并非本案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原、被告间并无保险合同关系,因此原告不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

  然而原告却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2条的规定和交强险条款第4条之约定“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但被告在承保时不仅未向原告及其委托人说明上述条款,还将“被保险人”写为黄敬,然而这辆车的实际投保人却是郑老太太,保险公司显然有过错,因此不能推脱自身的保险责任。

  原告缺乏足够书面证据

  可事实上,郑老太太让亲戚黄敬代为投保,只是口头委托,并无书面委托合同。黄敬在拿到保险单和保险费发票后很快就去给郑老太太“报销”,但老太太拿到保单后只是用现金与黄敬结算由其垫付的保险费,也没有留下任何书面证据。因此没有足够的证据能够证明投保人就是郑洁琪。另外当法院判决梁志忠赔付被撞摩托车主15万余元时,郑老太太声称其是在自己在家里以现金形式给付对方的,却无法提供有效的书面证据证明这一点。

  而且庭审中,郑老太太也承认,就她与黄敬是亲戚关系,被保险人被错误登记为黄敬这件事,她在投保时和保险期间也从未向保险公司提出过任何异议。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财产保险合同中,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为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被保险人。从现有证据看,涉案保险单及保险费发票上均清楚载明被保险人为黄敬,被告也明确其系与黄敬订立本案的保险合同,且实际发生保险合同关系。故原告以其为行驶证登记车主为由提起诉讼,主张本案保险合同项下的权益,属于主体不适格。依照《民事诉讼法》和《保险法》的有关规定,驳回原告郑洁琪对被告保险公司的起诉。

  重新申诉获得理赔

  由于“主体不合适”,郑老太太和黄敬商量后决定,转而由黄敬为原告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尽管黄敬并非肇事车辆的实际使用人和行驶证车主,但黄敬毕竟为其投保了交强险,而且保险公司也承保了,因此法院认为不能以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就判断保险合同无效,这显然不利于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最后经过法院反复而耐心的调解,被告保险公司还是同意支付给原告黄敬保险金8万元。这笔钱虽然不足以弥补郑老太太赔付的全部损失,但毕竟也是一笔不小的金额了。

  法官点评:投保谨防代签字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庭法官 陆燕

  在实际生活中,行驶证车主和被保险人姓名不同的情况很普遍,由此引发的保险纠纷很常见。尤其是在异地上牌的车辆中特别明显。这其中又以上海为主。

  由于上海高昂的牌照费用,不少车主会选择上临近省份的牌照,为了便于操作,有些上海车主会让当地的亲戚朋友代为上牌并代为缴纳保险,这就会形成行驶证车主和实际使用车主不一致,名义被保险人和实际被保险人不一致的问题。虽然理论上说,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应该有保险利益关系,如果保险合同上的名义车主并不是被保险车辆的实际使用车主,保险公司本可以拒保,但实际上由于这种情况非常普遍,许多保险公司为了吸引客户,提升业绩,往往会对这一现象视而不见,即默许投保人以非行驶证车主的身份为该车辆投保。然而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会让案情变得非常复杂,进而可能出现名义被保险人和实际被保险人的利益都很难获得保障的情况。

  为了最大限度维护自己的权益,建议消费者在投保时一定要仔细看清保险合同中的内容,如果对保险内容存在不明白的地方,应该在投保前请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帮你解释清楚。另外还必须亲自签名,千万不能让他人代签——无论代签自己的名字还是代签他人的名字。如果一定要委托别人代为投保,也一定要仔细查看保险公司反馈回来的保单上的信息有没有记载错误。若是投保人、被保险人一栏都不是你的名字,而保险费是你自己出的,就应该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书面异议。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交通事故赔偿中,你已先期赔付了相关费用,必须保留好相应的收条和书面证据,这在其后要求保险公司理赔出现困难时,可以作为维权的有力证据。

  理财金手指:老年人投保更要细心

  老年人由于行动不便,有时投保时会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但从风险防范角度看,老年人绝不能随便借出身份证让他人代为办理投保手续。如果你确实需要委托亲戚朋友去帮你办理一些事宜,也应该有相应的书面授权,写明自己给对方的授权到底是什么,而且应该尽可能细化、明确化。

责任编辑:陈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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