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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理赔 今年“三变”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作者:李青
2010年01月18日10:18

  一变

  二手车险未过户也有效

  李先生去年10月买了一辆二手车,原车主已买了保险,保险期限自2009年2月28日至2010年2月27日止。李先生当时未办理车险过户手续,前几天,车子发生交通事故,李先生向保险公司报案。“以往这样的赔案,保险公司可以以李先生没有及时办理保险过户、属除外责任为由,明确拒赔。”保险公司称,不过,随着去年10月1日新《保险法》实施,这样的赔案保险公司也要买单了。

  “新《保险法》第49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受让人直接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也就是说,车主在购得二手车后可直接承继原车主的权利义务,无须前往保险公司办理过户手续,从而避免类似李先生因未及时过户造成无法索赔的问题。”保险公司分析。随着二手车被越来越多人视为经济划算的选择,保险行业的这一新规无疑对众多二手车主是一大福音。

  提醒若“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车主要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过户手续,保险公司可依据危险程度增加情况增收保费或解除合同。什么是危险程度增加呢?打个比方来说,一辆车原本是私家车,经转让后被用作营运车,这就属于危险程度增加的一种情况。

  二变

  车险理赔有“时间表”

  周先生2008年初在路上与人发生碰撞。然而在前往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时,周先生感到被“踢皮球”。保险公司除让他出具事故认定书、维修清单、车主资料等各种材料外,还三天两头要求周先生补充材料。周先生折腾两个月,才获得赔偿。

  这样的情况今年可以大大缓解。按照新《保险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需补交有关证明和资料,应及时一次性通知对方;材料齐全后,保险公司应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天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对方;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一旦保险公司以各种理由拖延理赔,超过30天时该怎么办?保险公司称,如果不能在法定的时效或约定的时效内进行核赔、理赔,保险公司有可能除支付理赔金外,还需要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同时,保险公司及直接主管人员还面临监管处罚的风险。

  三变

  遭遇“老赖”也有招

  两车相撞,如果遇上其中一方是个“老赖”,索赔起来肯定遥遥无期。不过,车主今年遇到这样的事,也可以直接找保险公司索赔。

  刘先生在路上与人发生碰撞事故,对方负全责,责任界定清楚明了。不过,刘先生索赔起来却是异常艰难。原来,对方车主由于理赔次数过多,上了保险公司“黑名单”,在理赔中推诿敷衍,大玩“迷踪拳”,令刘先生索赔无门。几番波折后,刘先生干脆自掏腰包,为损失买单。

  保险公司指出,今年车主遇到这样的状况,只要事故责任明确,肇事车辆又买了相关保险,完全可以撇开肇事方,直接向对方的保险公司索赔。

  提醒车主具体操作起来可分三种情况:一是车主直接赔付第三者,然后拿到相关的票据找保险公司报销;二是车主没有赔付第三者,那么,作为受害方的第三者,有权利向车主所购保险的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三是车主请求保险公司直接赔付第三者。

责任编辑:陈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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