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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正式发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新规

来源:搜狐理财
2010年08月12日18:15

  近日,银监会发布《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0]72号,以下简称《通知》),对银行和信托公司理财合作业务(以下简称银信合作业务)作进一步规范。

  近几年来,银信合作业务逐步发展,银信合作业务通过充分发挥银行和信托各自的功能和优势互补,满足了客户资产配置多元化的需要。与此同时,银信合作业务的快速发展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其中在信贷资产转让和信托贷款两类业务中暴露出银行和信托公司的风险管理存在一定隐患,不利于其健康可持续发展。针对银信合作业务中存在的问题,2008年以来,银监会先后下发了《银行和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1号)等多项监管规定,对银信合作业务进行指导和规范。今年以来,银信合作业务规模增长较快,为科学把握银信合作业务的发展节奏,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引导信托公司向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自主管理方向发展,银监会制定颁布了《通知》。

  《通知》主要强调了信托公司在银信合作业务中要坚持自主管理原则,并对融资类银信合作业务实施余额比例管理,叫停了开放式信托产品,重申了对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中风险较高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业务的限制,并就《通知》颁布前商业银行表外的存量业务提出了在近2年内转入表内计提相应拨备和资本的要求。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通知》是银监会经过多方调研,并认真借鉴这次全球金融危机中西方金融业在并表和跨行业风险管理的教训,同时对当前银信合作业务情况进行审慎评估后制定的。《通知》的颁布,厘清了银行和信托公司在业务合作中各自的风险责任和业务定位,明确受托资产所含风险的归属。对于归属银行方的风险,银行必须满足监管要求;对于归属信托公司的风险,信托公司必须履行受托人尽职管理责任;对于归属投资人的风险,银行必须做好风险揭示,投资人在获得高收益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风险。以此真正发挥信托公司的制度优势,将银信合作规范化,阳光化,使其成为借款人、银行、信托公司、理财投资者多方受益的符合科学发展和市场需求的金融创新。

    以下是新规全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监发〔2010〕72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

  为促进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理财合作业务规范、健康发展,有效防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风险,现将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将客户理财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上述客户包括个人客户(包括私人银行客户)和机构客户。

  商业银行代为推介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产品不在本通知规范范围之内。

  二、信托公司在开展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过程中,应坚持自主管理原则,严格履行项目选择、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后续管理等主要职责,不得开展通道类业务。

  三、信托公司开展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信托产品期限均不得低于一年。

  四、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开展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对信托公司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实行余额比例管理,即融资类业务余额占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30%。上述比例已超标的信托公司应立即停止开展该项业务,直至达到规定比例要求。

  (二)信托公司信托产品均不得设计为开放式。上述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贷款、受让信贷或票据资产、附加回购或回购选择权的投资、股票质押融资等类资产证券化业务。

  五、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开展投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其资金原则上不得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

  六、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开展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信托资金同时用于融资类和投资类业务的,该信托业务总额应纳入本通知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考核比例范围。

  七、对本通知发布以前约定和发生的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要求将表外资产在今、明两年转入表内,并按照150%的拨备覆盖率要求计提拨备,同时大型银行应按照11.5%、中小银行按照10%的资本充足率要求计提资本。

  (二)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应切实加强对存续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后续管理,及时做好风险处置预案和到期兑付安排。

  (三)对设计为开放式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类、融资类或含融资类业务的银行理财产品和信托公司信托产品,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停止接受新的资金申购,并妥善处理后续事宜。

  八、鼓励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探索业务合作科学模式和领域。信托公司的理财要积极落实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引导资金投向有效益的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信息网络、高端制造产业等新兴产业,为经济发展模式转型和产业结构调整做出积极贡献。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及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责任编辑:聂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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