频繁跳槽的保险高管将面临保监会的严规管控。保监会日前颁布新修订的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其中对保险高管的任职履历以及频繁跳槽做出限定。该管理规定于4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规定》的第25条和第38条均涉及保险高管跳槽:保险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频繁更换保险公司任职的,应当由本人提交两年内工作情况书面说明,并解释更换任职的原因。如果保险机构频繁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对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的,保监会可以采取对有关人员进行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
高管任职资格条件也比以往更加严格,如保险公司总经理从事经济工作或者金融工作的年限从5年、8年分别提高到8年到10年以及强调保险机构总经理管理经验要求等。此外,还补充完善不予核准任职资格的各类情形,并对高级管理人员兼职规定了原则性限制。
保监会法规部副主任王金铎介绍, 《规定》加强对机构频繁变更高管以及高管个人频繁跳槽的监管,主要为遏制保险业频繁挖角和跳槽之风,增加外在监管约束力。而抬高任职门槛主要是为了避免对保险高管人员出现 “重审批、轻监管”的问题。
据了解,加强对保险公司高管人员的监管力度,将是保监会今年主抓的一大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