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下,保险公司高管的准入门槛亦随之抬高。
日前,中国保监会颁布了新修订的《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较以往规定,新规定就“任职资格管理的范围和方式、任职资格条件、对董事、监事和高管任职的持续监管制度”等做了相应的调整。
如根据《保险法》和监管需要,《规定》调整了任职资格管理的范围。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增加了保险公司监事需要进行任职资格核准;在需核准的保险公司专业负责人中增加了审计责任人;将高管管理的审批制和报告制统一为核准制,原来实行报告制的支公司和营业部经理改为核准制。
就此,据保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规章修订从4个方面严格了高管的准入条件。其一是适当提高了专业经历要求,如保险公司总经理从事经济工作或者金融工作的年限从5年、8年分别提高到8到10年。
此外是强调保险机构总经理管理经验要求,要求有保险业、金融业、金融监管或者大中型企业相当管理职务工作经验,特别强调了保险公司总经理的保险业从业经历;再者是增加了合规性要求,因合规性限制不予核准任职资格的事项由七项增加为十二项。
同时,为了不拘一格吸引行业内外优秀人才,增加了“具有拟任职务所需知识、能力、经验的的职业资历”的兜底性条款,放宽学历具体条件由二项增加到七项,放宽专业工作年限条件;最后是要求保险机构必须与高级管理人员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加强公司对高管人员的管控。
而持续监管制度方面,据保监会负责人介绍,为避免人员监管容易出现的“重审批、轻监管”问题,《规定》完善和细化了董事、监事和高管的持续监管制度。
此项政策主要体现在六个方面;如对董事长和高管人员离任审计作出了原则规定;要求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应当按保监会规定参加培训;明确高管人员管理信息系统记录内容,并将其作为任职核准的重要依据;加强对机构频繁变更高管以及高管个人频繁跳槽的监管;根据《保险法》完善了适用暂停职务等各项监管措施的情形;明确了保险机构可以指定临时负责人的特殊情形,并规定了临时负责人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