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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实录:专家详解新保险法 支招投保人如何维权

2009年10月16日14:31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搜狐理财

  新《保险法》已经正式实施。与旧《保险法》相比,新《保险法》作出了大量修改,尤其在规范保险公司行为、维护消费者利益方面有了更细致的规定。新《保险法》施行后,寿险投保人、车主,会受益几何?在出现保单变更、续保、理赔等问题时,该如何做?搜狐理财频道联合北京保监局、北京保险行业协会邀请保险专家做客搜狐,为广大网友介绍新《保险法》并答疑解惑。

  访谈时间:10月16日(周五)上午10:00-11:00

  嘉宾介绍:

  胡杨 北京保监局法制处干部

    芮楠 北京保监局法制处干部

    李枫 北京保险行业协会产险联络部主任

    欧秋钢 北京保险行业协会调解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毕征 中国人保财险北京市分公司车险部总经理

    宋迎 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法律稽核部总经理  

热点解答

 • 新保险法更重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车险:加大投保提示 明确签字要求
   寿险:杜绝销售误导 加强核保管理
 • 投保人该如何维护自身利益?
 • 与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发生争议怎么办? 
 • 保险公司如何加强免责条款提示 
  车辆转让后出险索赔更人性
  • 解决理赔难,保险法有新规
   迟迟拿不到理赔款怎么办?
 • 网友提问答疑
   短期险续保后能否适用新合同?
   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新保险法实施后能否免责?
   保险合同丢了,补办合同时能否发修订后的保单?
   投保人故意伤害被保险人,还能获赔吗?
   新《保险法》实施后保险会涨价吗?

    以下是本次访谈实录

  主持人:欢迎各位嘉宾做客搜狐。从十一开始,备受大家关注的新《保险法》已经正式实施了。对于新《保险法》的变化,相信很多网友通过媒体、保险公司以及监管部门的宣传已经有一定的了解,但是对很多细节的问题还不是特别的清楚,为此搜狐理财频道联合北京保监局、北京保险行业协会邀请各位专家来做客,为广大网友介绍新《保险法》的变化。首先请各位专家简要介绍一下新《保险法》中会影响投保人利益的一些变化。

    新保险法更重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胡杨:胡杨:新《保险法》中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是本次修法的一大亮点。在新法里面有很多的制度设计、规则完善上都充分表现了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比如说新《保险法》第16条,限制了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增设了不可抗辩原则。规定自保险人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三十日内不行使解除权,解除权就消灭了。16条还引进了英美法的禁止反言原则,规定如果在保险合同成立的时候,如果保险人已经知道投保人没有进行如实告知,保险人的解除权也丧失了。

胡杨:北京保监局法制处干部
胡杨:北京保监局法制处干部

  再比如说保险法的17条,对保险人的明确说明有一个非常完整的规定,规定保险人在对投保人提供投保单的时候,应当附格式条款,并且在保险单或者是保险凭证上面,对免除条款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同时保险人还应当对免责保险的内容以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做出明确说明。否则该免责条款就是无效的。

  再比如说新《保险法》第30条关于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规定,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与保险人对某一个格式条款的内容发生争议的时候,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如果对该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时候,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在保险法中对被保险人的利益保护条款是非常多的。如《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发生转让时,受让人对原合同权利义务的承继;对保险人理赔的程序和时限作出严格限定等都充分体现了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

  车险:加大投保提示 明确签字要求

  主持人:之前有过一些案例,之前投保的时候没有说清楚的问题,发生纠纷的时候,保险公司才开始追究,对投保人的损失是非常大的。

  今天我们请到了两位保险公司的代表,我想请二位介绍一下,从公司的角度来讲,新《保险法》实施之后,保险公司相应做了哪些调整?

毕征:中国人保财险北京市分公司车险部总经理
毕征:中国人保财险北京市分公司车险部总经理

  毕征:根据新《保险法》的修订的内容,财产险公司的单证、实物都做了一些调整。我是做车险的,车险条款变了七大方面,十八个内容。主要是适应新法的要求。一个是针对投保环节,合同成立环节。一个是对合同履行之后,事故发生之后的理赔环节做了很多的调整。根据新法17条规定,保险人有义务要对于免责条款进行明示,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新的条款印刷中对于免除条款都做了放大字体印刷。投保单上都要附条款。实物中也做了调整,投保环节公司要求业务人员或者代理人员在投保环节一定要向投保人对于保险责任,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进行非常明确的说明、提示,要向投保人做一个非常完整的说明。再一个,在投保人签字环节,要求投保人在你了解了这些条款、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之外,要对整个的过程做一个确认。

  主持人:刚才从毕总的介绍中我们看到,有一点我比较感兴趣,在投保书上面附条款,我印象中很多时候大家都是签了投保书,交了保费,才能拿到条款的?

  毕征:之前没有实际要求。这一次的实务调整适应新法把提供投保单时附条款作为一个必须的过程。我们的业务人员或者是代理人员必须在投保过程中将条款附在投保单后面。

  主持人:这样有利于投保人在买保险之前先看一下自己到底是投了什么保险,这个保险有什么保障利益?

  毕征:对。在合同签订之前,你就让投保人能够非常清楚地了解保险条款的内容。

  寿险:杜绝销售误导 加强核保管理

  主持人:谢谢毕总。简单了解了一下车险行业的变化之后。我们还想了解一下寿险行业,请宋总帮我们介绍一下。

宋迎: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法律稽核部总经理
宋迎: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法律稽核部总经理

  宋迎:谢谢。寿险公司为防止投保人恶意隐瞒行为,保险公司应加强保险营销员的业务培训和业务品质管理,教育他们认真履行保险代理合同,代理保险公司认真履行"第一核保人"和"如实说明"、"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把销售环节的业务品质与营销员的代理费计算直接挂钩,逐步消除销售误导,杜绝保险营销人员与投保人共同欺诈保险公司;二是加强核保管理,改进《投保书》的健康询问内容,重要的询问内容要补充;"其他"、"等"、"任何疾病或手术"之类的兜底条款要删除。为了获取被保险人的健康信息,以便正确评估被保险人的体质等级,也可以扩大被保险人体检的范围,对自保件、高额保件、在多家保险公司都有承保的保件,都可以纳入体检的范围;三是对已经生效的保单,在承保2年内,可以视情况进行抽检。一旦发现投保人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如实告知的事实足以影响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应当及时行使合同解除权;四是由行业协会与医疗机构联系,建立客户就医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可以由协会牵头建立寿险信息平台,将各公司拒保某一类险种的客户信息集中入库,以供查询。全行业共同防范承保前风险和各公司及时行使保险合同的解除权。

  主持人:有一些投保人之前会有一些控制手段,他在一家保险公司被拒保,或者是加费,他不能忍受,他可能换到另外一家公司去投保?

  宋迎:是有这种可能,为了避免出现这种风险,我们建议行业协会建立数据平台,把这些数据汇总起来,发给保险公司作参考。

   主持人:投保之前,目前从公司的角度来讲,对投保人在投保之前的调查会非常严格吗?比如说体检的比例会明显提升吗?

  宋迎:我们也是看一些比较异常的保单。刚才所说的自保件或者是高额件,或者是对各家保险公司都投保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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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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