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答疑
1、短期险续保后能否适用新合同?
主持人:搜狐理财频道搜集了几个问题想请各位专家给大家解答一下。有一位网友问,我知道10月1号新《保险法》开始实施的,但是如果我在10月1号之前投保了一个产品,这个是产品一年一续的健康险,或者是意外险,或者是短期的重大疾病保险。如果我10月1号之后办理续保,保险公司怎么处理保险合同?是按照新法规定的合同走,还是按照原来的老合同继续延续?
宋迎:续保行为在法律上属于重新签订保险合同的行为,2009年10月1日前投保的短期险或附加险在10月1日以后到期续保的,属于在10月1日后成立的新保险合同,应当按照新《保险法》的规定签订。
主持人:有一个网友投了一个保证续保的医疗产品。这种保证续保的产品会不会像刚才那样处理?
李枫:10月1日以后订立的合同按照新法执行。10月1号之前订立的合同,你发生的事故是在10月1号之后,也是按照新《保险法》实施。原来的法律条款没有规定而新法有规定的,就按照新法实施。如果说原来的法律条款当时有明确的规定,就按照以前订立的合同执行。按照普通老百姓的理解来说,只要是和合同履行相关的行为,比如说理赔发生在10月1号之后,还是按照新法,包括理赔的时限,包括刚才提到的保障保险人权益的规定,基本上都是按照新法的规定实施的。
2、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新保险法实施后能否免责?
主持人:新《保险法》实施之前他投了重大疾病保险。过了两年之后发病按照什么执行?投保前他是有重大疾病历史。
李枫:不履行告知义务的,两年之内保险公司有权去审核,去解除保险合同,这个保险合同就中止了。如果超过两年保险公司没有发现这种行为,这个时候这个合同就成立了。大家掌握这么一个原则,新法里面有明确规定的就按照新法执行。
3、保险合同丢了,补办合同时能否发修订后的保单?
主持人:这也是对老保单的持有者也是一个保护。大家也是有很多担心。有一个网友问,我在10月1号之前买了一份保险合同丢了,我想补一份,这个时候我补的合同是新合同还是老合同?
胡杨:老合同。
李枫:但是各位的行为,只要是新《保险法》有明确规定的,就按照新《保险法》实施。
4、投保人故意伤害被保险人,还能获赔吗?
主持人:还有一个网友说,我自己生气,用手擦玻璃,手破了,保险公司能赔吗?
李枫:要看具体情况。
主持人:是受益人造成被保险人伤残或者死亡的行为,保险公司赔吗?
宋迎:根据新《保险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受益人故意导致保险事故发生,如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只应导致该受益人受益权的丧失,不应作为保险人的法定除外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仍需承担给付义务。
欧秋钢:这个网友这个问题提得很好。这也是这次修法的一个点。关于受益人包括投保人故意伤害被保险人的情况下,承不承担保险责任。按照原来保险法的规定,受益人不管有几个,是一个受益人也好,还是多个受益人也好,只要其中有一个受益人故意杀害或者伤害被保险人,只要有这种情况存在,保险公司一律免责。这是原来法律的规定。
这次修改之后,如果受益人是一个人,他发生了这种故意杀害、伤害被保险人的行为,这个人丧失了受益权。但是如果有多个受益人,其中只有一个人实施了这种行为,其他人仍然享有受益权。保险公司在这种情况下还是不能免责的。只是剥夺他的受益权,对无辜的受益人,他仍然享有这份权利。这也是对保险公司的自我免责的一种限制。
还有一个跟这个相关的问题我也想说一下,也算是对我们寿险消费者的提醒。我们在填投保书的时候,其中有一栏是指定受益人。过去我们的投保人或者是代理人,他们在跟客户指导的时候,他往往不提示这一块,投保人自己可能也没有注意这一块,有的都没有指定、没有填。公司在承保之前有一个核保的流程,如果通不过就不能核准。他就写了一个“法定受益人”,我们国家没有一部法律规定受益人是什么概念,我们国家不存在法定受益人的。可能有的人对《继承法》有一点了解,但是又不是特别的明白。在《继承法》里面有一个法定继承人的概念,也有一个指定继承人的概念。如果说被继承人他在生前指定了受益人,肯定就是按指定的受益人继承遗产,如果没有指定,法律规定有一定的范围,由这些人继承遗产。可能是误读了我们国家的《继承法》。这一次保险公司普法或者是对我们公司的员工培训,一定要把这个观念扭转过来,我们国家没有法定受益人的概念。谁有权指定受益人?只有被保险人。还有一种情况,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一致,投保人可以指定。但是投保人的指定,如果被保险人是一个成年人,你必须要经过他同意。因为这是跟他的利益有直接关系的,因为他是利益的直接享有者。在他身故之后,这个权利给谁,他是有最优先的决定权。如果投保人指定受益人,一定要经过被保险人同意。我们在投保的时候你要把这个权利用好,你投保的时候把受益人的范围指定好。如果你指定是两个以上的人,你还可以确定一下受益的顺序和受益的份额。假如说两个受益人,第一顺序的受益人如果在的话,可以受益百分之百。只有当第一受益人不在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的受益人才能受益。或者我对三个受益人平均分一个份额,他就可以同时享有保险金最终明确的权利了。这一点在我们今后的业务过程中和培训过程中要把这个讲清楚。而且我们的代理人在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义务的时候,也应当正确的指导投保人把这一块填清楚。省得在以后理赔的过程中发生一些不必要的纠纷。
主持人:我们以前也看过一些案例,离婚、分产的不好的案例发生。
5、新《保险法》实施后保险会涨价吗?
主持人:还有很多网友关注的一个问题是新《保险法》实施之后保险会涨价吗?因为对投保人利益增加了,保险公司的成本也会增加。大家自然而然的关注到自己的切身利益了,就是关注保费的事,我们请公司的代表给我们做一些解答。先请毕总。
毕征:在新法实施之前,全国的车险行业对车险条款做了一个修订。这个修订主要是为了适应新法的要求。七大方面十八处主要的修改。对于保险费率在新法实施之后,车险的保险费率没有多大的波动,仍然保持了原来的收费标准。
欧秋钢:涨不涨价跟新法的实施没有必然的联系。
投保人有这个担心也是可以理解的。新法加大了保险公司的很多责任,他的经营成本增加了,费用会不会上调,这肯定会成为大家关注的热点话题。但是我想不管是车险还是其他的财产保险,也包括我们的寿险,费率是上涨还是下调,不是跟新《保险法》的实施必然挂钩的,可能更多的还是跟产品设计的一些保险责任有关。如果我承担的保险责任多,在寿险里面,我承担的责任多,我的费率就可能上调。如果我这个产品承担单一的责任,我的费率可能比新法实施之前还要低。费率的上不上涨、下不下调,不是跟法律的实施直接相关的,而是跟他产品的设计、他承担的义务、责任有关。
主持人:谢谢专家的解释。今天非常荣幸请到了北京保监局、北京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公司的嘉宾做客搜狐,希望以后有更多的机会大家坐在一起为网友答疑解惑,谢谢!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
我来说两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