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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实录:专家详解新保险法 支招投保人如何维权

2009年10月16日14:31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搜狐理财

  车辆转让后出险索赔更人性

  主持人:关于保险变更的,比如说有一些人买了房屋保险,或者是车险。如果他中途房子或者是车子卖了以后,出险了。涉及到的赔偿问题也引起了一些纠纷。新《保险法》实施以后在这方面有没有一些变化?对这方面的纠纷和案例有没有特殊的措施?

  胡杨:谈到对被保险人利益保护中有一个突出的亮点,就是在保险标的发生转让的时候,受让人他当然地承继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原《保险法》对这一块没有规定,新《保险法》明确规定他当然的享有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李枫:比如说车辆,车辆的馈赠、过户都是常见的行为。原来在以前的车险中,必须是保单的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有的人转让、馈赠、卖了,我送给朋友了,没有来得及到保险公司办变更被保险人的手续,这个时候保单上显示还是原来的人,你送给的那个人他没有权利提出索赔申请。往往出事的时候,车已经出让了很多次了,没有办法再找到原车主。在这种情况下,新的车主没有办法对这张保单提出权利主张。但是现在只要行驶证上已经变更成你的名字了,你就可以提出索赔的申请。包括房子过户也是一样。

  主持人:是不是有了这个措施之后,汽车或者是房产的赠与转让都不需办理保单变更了呢?

  李枫:如果转让之后,你的车子如果是因为转让造成了很明显的危险程度的增加,或者是显著增加的情况,你就要告知保险公司。

  主持人:能举例说明大概什么样的情况是属于标的风险显著增加?

  李枫:现在只能举例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目前还没有司法解释,没有法理上的通常界定。我们就通常的理解来解释一下。比如说你原来自己用,现在你把它卖了之后,这个车可能会变成一个租赁性质的车,会不同的人在使用,而且车辆使用的时间、范围都比你原来范围要广,而且要复杂。这个时候这个危险程度可能是会增加的。包括一些车运输危险品,原来这个车是运食品的,卖了之后改去运危险品了。在这种情况下,客户需要向保险公司有告知,保险公司需要判断一下,我是需要增加保费继续承保还是解除保险合同。通常人的理解,他觉得肯定危险程度会增加。你如果明知道我的危险程度是显著增加了,但是我怕多收我的保费,我也不说,后续如果再发生理赔的时候,就会在后端引起一些麻烦。

  主持人:这个“麻烦”大概是什么样的?

  李枫:如果是你恶意的行为,有可能造成是不赔的。如果不是恶意的,可能是你疏忽,保险公司在理赔的时候,是会考虑是增加保费赔付给你还是解除保险合同。

  主持人:如果自己心里拿不准的话,你还是最好向保险公司自己咨询一下?

  李枫:对。如果你送给朋友开的话,也没有什么问题。私家车比较多,即使没有告知,也不会带来很大的影响。

  欧秋钢:刚才我们谈到的财产转让,其实这一条的规定,主要发生在财产保险,这也是这次修法的一个亮点。体现在这一次法条的49条,保险标的转让之后,在合同没有到期的情况下,这个合同里面记载的权利义务,会由新的财产所有权人来承继。这是过去的法条里面没有规定的。这个修改我想可能从立法的宗旨上讲,主要是鼓励交易的原则。要尽可能的维护我们保险的商事活动的延续性。本来财产保险一般都是一年期,一年没有满,财产转移换了一个主,最后这个保险合同就没有用了、就中止了,它显然不利于商事活动的进行和持续。这个修改主要是为了鼓励交易。为了让保险合同尽可能地延续它的效益。有这么一个意思在里面。

  在发生转让的情况下,保险的被保险人肯定是变化的,无论对于这个变化后的被保险人来讲,还是说对原来财产所有权人,也就是原被保险人,他们有一个法律的义务,就是通知保险公司。通知的主体可以是原被保险人,也可以是新的被保险人。你通知了保险公司之后,保险公司就会去做一个批改,或者有的叫批注。在保险业务中,有了这么一个批单、批注,就是说这个保险合同做了一部分内容的变更。具体到我刚才说的合同里面,变更的就是被保险人。如果你没有告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没有做批改,给他后续的一系列的跟保险公司交涉、联系,都会带来一定的困难和麻烦。还有一种情况,在这个过程中,有的可能刚刚转让,还没有来得及做这个动作,保险公司也不知道这个期间出险了,是赔还是不赔?涉及到保险公司对这个事情的判断。

  这次修法还有一个规定,保险公司要是说人家通知你了,通知你之后,保险公司要做什么工作呢?不是一律的都做批改。法律给了保险公司一个自我救济权,第一方面,我可以对风险进行重新评估。第一次投保是第一次核保,转让之后是二次核保。我现在看保险标的物危险程度是不是增加。如果他的危险程度增加了。对于保险公司来讲,我是一个经营风险的单位,我就可以相应的提高保费。在风险程度提高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提出加费,由谁来负担新的保费?就由新的被保险人。如果你同意,保险公司可以让这个合同继续生效。还有一个是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公司在原有的基础上没有办法承担责任了,保险公司有一个权利,就是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权利,法律给了保险公司这个权利,但是同时对他有一个时间上的限制。在你知道,或者你应当知道你的危险情况显著增加的情况下,你的解约权是三十天内,过了三十天你不能再解除了。法律上有一个专用的名词,叫除斥期间。我给了你这个权利,你要行使这个权利是有一定的时间的。保险公司在行使这个权利的时候,同时给你限定了一定的时间。

  你这个问题也提得很好,我们一般的同事也会关心,危险程度怎么才叫显著增加?目前法律只是给了一个原则,没有解释哪种情况是显著增加,哪种情况是一般的增加,哪种情况不增加。新《保险法》也是10月1号以后才实施,现在还没有看到典型的案例。从保险的原理来讲,比如说我原来是一个家庭自用车。这个人可能会挂靠到一家出租车公司,把这个车拿去投入营运,一般家里的车上下班开一下,上班时间停在那里不动了。但是如果这个车辆投入营运,他一天到晚在跑,他出险的几率要高得多,而且什么情况都有可能碰到。一般我们业内把这种情况认定是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但是除了这种情况之外,还有哪些情况是属于显著增加,我们也特别期待法律解释。因为听说最高人民法院现在正在做新《保险法》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看以后会不会在操作的过程中由司法解释做一些具体的细化、补充和解释,来指导我们保险公司更好的去经营。

  主持人:非常感谢欧主任。

  李枫:还有一个事情需要提醒一下车主,他要做过户的时候,你这个车辆过户了,因为这个保单就已经由他人承继了相关的权利义务,原车主对这张保单就丧失了权利义务。你不能再提出退保。你要提出退保,受让人对这张保单的权利受到了损害。车主要是把这个车卖了的话,要么你卖之前提出退保。卖了之后,这张保单就不能再提出退保申请。

  欧秋钢:如果我卖车之前,把未满期的保费退回来了,我也结束了和保险公司的关系。新的车主如果有需求,你可以重新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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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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