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页 :法理依据尚存争议
法理依据尚存争议
房产税是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在国外,房产税的税基通常是房屋连同其占有的土地,而非房屋本身。因为长期看,单纯房屋的价值会不断折旧而递减为零。
而我国的情况是,无论依照现行的《房产税暂行条例》将非营业性居住用房纳入计征范围,还是参照主要发达国家房产税税制设计重新立法,都存在一个问题:我国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土地使用者不具有土地所有权。因此,本应针对房产所有者征收的房产税,如果向不拥有土地所有权,只有“土地使用权+房产所有权”的房产所有者征收,确实存在一定的合法性障碍。北师大房地产研究中心主任董藩就是持有此观点的代表人物,他也在多种场合与贾康激烈辩论。
目前还有一个关于房地产税的争议是“重复征税”。对国有资源使用权收费乃至征税并非没有先例,比如同样的问题也出现在水资源税费改革。关键是房地产税一旦立法推行,应对现行的其他与房地产有关的税费(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契税、印花税、个人和企业所得税等)进行梳理、减免,避免重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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