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慈善
以捐抵税是许多国家和地区的一个基本政策。比如台湾遗产税法规定,计算可征遗产额度的时候,捐赠公益慈善机关的财产以及依法登记的慈善财产可享受全额免税。一般来说,除了遗产税之外,做慈善还可以免去多种赋税,如企业、个人所得税等。坚持做慈善的人相对于不做慈善的人来说,生前生后不仅节省了两笔税款,而且还可以为自己和家族赢得一个好名声,有利于子孙后代的发展。这也是为什么西方的富豪们那么热衷于慈善事业的原因之一。
慈善捐款是一种方式,但是涉及到传承问题时建立慈善基金会是比单纯慈善捐款更好的一种方式,因为其能通过投资管理注入慈善基金的资产实现保值增值,也能通过合理的条款和运作实现对资产的有效控制。台湾“经营之神”王永庆的慈善基金会——长庚纪念医院就是一个成功的案例。早在1976年,王永庆就以捐赠股份的形式成立了该基金会,作为台塑集团核心企业的主要股东。随后的多年,通过不断向其中注入大额资产然后购买核心企业的股权,提升基金会的持股比例(表1)。王永庆还透过为基金会设置的理事会让子女们把持基金营运权,领导长庚纪念医院,实际上等于间接控制了集团的核心企业。在王永庆去世的时候,他遗留的资产适用的遗产税率高达50%,但是因为多数资产已注入这一慈善基金会和另一个公益信托,原本915亿美元的资产最终只需缴纳约4亿美元的遗产税。
表1:长庚纪念医院对台塑集团核心企业的持股比例
台湾塑料工业 南亚塑料工业 台湾化学纤维 台塑石化
2008年 6.7% 8.2% 18.6% 4.5%
2011年 8.21% 11.05% 18.58% 4.95%
来源:新财富,诺亚研究
我国的《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第5条规定:
“遗赠人、受赠人或继承人捐赠给各级政府、教育、民政和福利、公益事业的遗产不计入应征税遗产总额。”
此条明确了我国对于捐赠可以抵遗产税的政策意向。但是,不能忽略的一点就是我国的捐赠成本比较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所得额时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言外之意,企业捐赠超出12%的部分就要交25%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捐赠超出30%的部分同样要交个人所得税,而在英国、美国、香港等地区,捐赠是完全无需缴税的。除非是很早就规划每年捐一部分,分批捐赠完成,否则就陷入了遗产税尚未免,反而先要多交一道税的窘境。
2009年,我国股权捐赠的大门首次打开,财政部发布《关于企业公益性捐赠股权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捐赠后,必须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不再对已捐赠股权行使股东权利,并不得要求受赠单位予以经济回报。著名的“玻璃大王”曹德旺成立了中国第一家以捐赠股票形式支持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的基金会,但是为了注入价值35.49亿元的股票,他不得不缴纳了超过6亿元的税。
不管是慈善相关法律的不完善,还是基金会本身制度的不健全,中国暂时还没有一例成功的像王永庆那样,把大量资产注入慈善基金会、通过控制基金会达到控制企业股权、家族财富的先例。只能说,慈善捐款可以避遗产税,但是却很难成为一种大多数人愿意选择的方式。
研究员简介:
薛卫舒,诺亚财富研究员,负责房地产市场研究。
我来说两句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