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税规避:海外经验与中国实践
国外征收遗产税的历史较长,机制也相对成熟,种种避税措施经历了时间的考验,值得中国的富人家庭借鉴。但是,这些措施并非放之四海而皆准,由于我国的法律与其他国家法律不尽相同,即使开征遗产税,我们也应该选择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方法合理避税。一般来说,国际上比较通用的规避遗产税的工具主要有四种:保险、信托、资产转移和慈善。
1. 保险
保险在规避遗产税方面有三个显著的特点:
1) 减少应税财产:在世界范围内,多数国家都规定了保险赔偿金享有一定程度的低税或免税待遇。购买保险后,资金从个人资产中剥离,划归到保险公司,被保险人身故后保险赔偿金是不计入应缴税遗产总额的。
2) 高度的变现能力:在欧美等主要采用总遗产税制的国家(即“先税后分”),被继承人去世后遗产被冻结,继承人在付清税款前其遗产不得分割、交付遗赠,不得办理转移登记,所以继承人必须另外筹钱缴税。而保险赔偿金不会被冻结,通常是立即给付的现金,这笔款项可作为缴纳遗产税的资金来源。
3) 保险金可不用于抵偿被保险人的债务:按照国际惯例,保险金不属于债务追偿的范围,债权人无权对保险受益人就保险赔偿金进行追缴或扣押。
至于避遗产税具体的险种,一般来说没有严格的限制,只要购买的保险是以被保险人死亡为赔付条件的,按道理都可以认为有规避遗产税的功能。对于在生前就到期给付的赔偿金,若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该赔偿金被当做是被保险人的遗产;若受益人与被保险人非同一人,该赔偿金可能被当做是被保险人对受益人的赠与,在有赠与税的国家会对其征收赠与税(比如台湾地区)。
国外用保险来避税主要是从现金流的角度考虑,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如果缴纳的保费总额比税金更高,或者比给付的赔偿金更高,违背了避税的初衷。最理想的情况是,保险的赔偿金既能覆盖了所缴纳的保费总额,又能覆盖在不买保险避税的情况下同等规模的资产所需缴纳的遗产税。这又涉及到对个人资产的规划,应该从什么时间开始买保险、应该投入多少资产买保险、以及用何种资产买保险等一系列复杂的问题。在欧美等国家,有专门的保险代理人或者财富管家为富人们设计具体的保险避税方案。有一些经验值得我们参考:
1) 在时间点的选择上,通常越早规划越有利:首先,生死无常,谁也不能预测人的离世;其次,与死亡相关的险种,一般是越年轻的时候购买越便宜,相对来说老年人的保费就比较高。
2) 在投入资产比例的选择上,应该根据被保险人的财产规模、投保目的、收益要求、风险承受力等做资产的整体配置,既要保证财产一定的分散程度,同时又要保证财产的抗通胀能力。
3) 在资金来源方面,现金并非唯一选择,举债投保也是一种方式。特别是对于资产中不动产、股权等较多的人来说,可以通过抵押、质押的方式借贷投保,一方面不占用现金,另一方面也盘活了其他闲置资产。
我国2004年的《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第5条明确规定:
“被继承人投保人寿保险所取得的保险金不计入应征税遗产总额。”
我国《保险法》第24条也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
从我国法律的角度来看,通过购买保险来规避遗产税是合法的、可行的。
国内尚未开征遗产税,以致保险的这一避税功能未得到充分发挥,国内的保险代理人在设计具体的避税方案经验上可能也不如外国专家丰富。但是一旦开征,此方式不失为一种有效、可靠且简单易操作的方式。建议如前文所述,尽早规划购买保险,在选择保险产品的时候着重关注真正能起到避遗产税作用的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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