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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来越多降价退房纠纷 房屋降价退房官司难打赢

2012年02月27日05:51
来源:解放网-新闻晚报 作者:俞佳

  情况2 遭遇“毒地板” 可协议重新铺设

  去年年底某楼盘大幅降价时,前去房企总部声讨并要求退房的老业主代表吴先生曾向记者列举了开发商的“N宗罪”,除了称降价行为存在“价格欺诈”以外,还包括对口学区变更、容积率不实等。

  相关人士告诉记者,近期房地产方面的纠纷、投诉不少,其中很多是针对降价楼盘,甚至可以说是降价“后遗症”。装修不好、绿化变动等都成了购房者要求退房的理由或借口。

  江锴表示,情事变更产生效力必须有变更的“情事”,并非所有的情况都能套用,有特定的使用条件,这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那些不影响合同继续履行的细节问题,不能算作情事变更。对于一些购房者提出的利益损失,开发商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进行弥补、赔偿,保证合同的继续,具体的情况要具体处理。

  “拿万科这次的‘毒地板’风波来说,首先现在还没有盖棺定论,假如真的使用了致癌地板,也可以协议通过重新铺设的办法补救,因此要求购房合同无效的条件是不充分的。 ”

  情况3 政策断了“买房路” 能否退款关键看“节点”

  据报道,2010年4月,北京购房者张先生签订购房合同后几天就遭遇新政出台,第三套房贷款被叫停,他无法得到银行贷款。为此,张先生起诉要求解除合同,退还15万元定金。最终,法院审理认为,新政导致合同成立后客观情况发生了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是张先生在签订合同时无法预见的,如果要求张先生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明显不公平,属于合同情事变更,一审判令双方解除合同,返还定金15万元。

  中原地产国权分行鲍经理向记者介绍,新政伊始,像张先生这样的购房者也不少,但几乎都是协议解决了。中介也随即研究政策并及时告知,若有不明确的情况宁可不做这单生意。但如今,调控进行近两年,政策已经十分明确,不太会有这样的纠纷出现。

  德佑地产张剑东也表示,购房合同在第一页最醒目的位置写明了客户应知晓相关政策,明确自己有购房资格。对于限贷问题,合同也会约定限期内贷款不到位需以现金不足。现在以政策问题要求解除合同不太可能。

  上海律协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竺建平指出,民事主体双方平等,在政策的变动后,作为卖方的开发商有提示的义务,作为买房的购房者也有自我审查的责任。张黔林则强调“时间节点”,情事变更须为当事人不可预见,时间上必须发生于合同生效以后、合同关系终止以前。限购、限贷政策早已出现,显然不在免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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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廖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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