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盗刷善后百态
北京:消费商家不担责任
尹先生在某饭店就餐后发现信用卡等物品被盗,马上向信用卡所在银行中国招商银行挂失。但事后尹先生就发现,在他挂失前11分钟,他的信用卡已被刷掉25000余元。尹先生认为,其被盗的信用卡是在北京畅想时代科技发
展有限公司移动电话营业厅用于购买手机时被消费的,北京畅想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移动电话营业厅和北京畅想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这起信用卡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尹先生的诉讼请求最终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其诉讼请求被驳回。
尹先生在向法院提交的起诉书中称,其信用卡被盗的事实系意外事件,个人无主观过错。而畅想时代营业厅的收银员要接受专业的培训并遵守严格的操作规程,掌握不同于普通人的辨卡能力。现由于没有仔细核查用卡人身份和签名,对异样的消费行为引起警觉和质疑,并主动和发卡行或警方联系,应视为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违反了相关操作规程的规定,存在主观过错。所以,尹先生起诉要求畅想时代营业厅和畅想时代公司赔偿全部经济损失25120元及利息817.7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畅想时代营业厅、畅想时代公司则认为,在畅想时代营业厅使用的信用卡是真实的,畅想时代营业厅工作人员对消费者的签名履行了必要的审核义务,主观上不存在明知信用卡系盗用而故意让其消费的过错。相反,尹先生未尽到对信用卡的保管责任,未能及时报案终止信用卡的使用,其自身对损害后果的发生负有主观过错。此外,尹先生未能证实其信用卡背后的签字与消费凭证上的签字确实存在明显差异,因此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一中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涉及的信用卡只需持卡人在消费记录中签字确认,无需输入密码即可使用。因此畅想时代营业厅作为POS机的使用单位,在收款过程中除应严格遵守相应的操作规程外,还需对持卡人的签名进行必要的核对。首先应核实消费记录中签字人书写的姓名与信用卡背后注明的持卡人姓名是否一致,其次是对签字人的签名笔迹与信用卡背后预留的签名笔迹进行比对,因受验证手段和比对样本数量的限制,签名笔迹的核对应为形式审查,而并非专业性判断。
本案中,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尹先生被盗信用卡背后预留签名与畅想时代营业厅提供的商户存根上签名的笔迹存在显见的不同。在持卡人与实际持卡人所签姓名一致,而签名笔迹未见显见不同的情况下,法院对尹先生称畅想时代营业厅违反信用卡付款的操作规程,没有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的上诉理由不予采信。尹先生上诉称畅想时代营业厅在已察觉实际持卡人消费异样的情况下,仍然授信实际持卡人刷卡消费,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此,一中院认为,畅想时代营业厅营业员在公安机关调查期间的陈述,表明其在公安机关调查期间通过回忆交易行为的发生过程而察觉了实际持卡人的消费异样,但不足以判断其在交易行为完成前已察觉到实际持卡人的消费异样,且实际持卡人的消费异样亦不足以使其判断实际持卡人为盗用人,故对尹先生的该项上诉理由一中院亦不予采信。
因此,法院认为,畅想时代营业厅对尹先生被盗信用卡挂失止付前的交易损失的发生不存在主观过错,对尹先生要求畅想时代营业厅、畅想时代公司对其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文章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浙江:判决银行全额赔付
叶小冬是幸运的,在他信用卡被人盗刷了1.5万元后,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判决由银行全额赔付。
判案法院坦承,信用卡被盗刷,是先走刑事程序,还是可以直接走民事索赔途径,银行到底是否应该承担责任,这在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并且此前并没有银行全额赔付的判例。这次判决他们顶住了各种争议,坚信是合适的。
2008年3月23日20时06分,叶小冬用他的金穗借记卡在丽水农行灯塔街ATM机上取款,取了200元后便拿卡离开了。第二天,他突然接到了农业银行工作人员电话,说自己的卡被人复制了,里面的钱也被人取走了,并让他尽快报案。警方经过调查发现,当天晚上,叶小冬取款的这台ATM机被人安装了复制器,叶小冬的借记卡被复制了,取款密码也被不法分子安装在ATM上的探头摄走了。警方证实,此前,叶小冬借记卡中1.5万多元的余额,被取得只剩下10元。于是,叶小冬找到了丽水农行灯塔街营业点,要求银行全额赔付自己遭盗刷的损失。这里的负责人承认银行的监控没有联网,给不法分子钻了空子,但不承认自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无奈之下,叶小冬将中国农业银行龙泉市支行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农行辩称,首先,此案应该先走刑事程序,在第三人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尚不明确之前,本案应先移送公安机关查明事实;其次,叶小冬的损失是第三人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的,直接赔偿主体应该是违法犯罪行为人。农行还坚持认为,ATM的安全保密方式和措施均按照规定的标准设置,并经过安全验收,达到安全防护作用。储户取款时,ATM均有安全提示显示,完全尽到了对储户的盗窃等风险防范义务。而叶小冬在取款时,自己没有注意和防护,让信用卡的信息和密码泄露,招致盗刷,这是叶小冬自己的过错。
那么,储户的信用卡遭盗刷的案件到底应该先刑后民,还是直接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如果直接提起民事诉讼,银行到底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是主责、次责,还是全责?这些争议均给法院的判决带来难度。该院法官告诉记者,近年来,信用卡被盗刷的案例时有发生,但这些争议一直在司法实践中争论不休。
在刑事、民事如何适用的争议上,两种声音完全相反。有人认为此类案件就必须先刑后民,原因是本案是当事人自己报的案而不是银行,原告因第三人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尚不明确,本案应先移送公安机关查明事实;而又有人认为此类案件不适用先刑后民。因为犯罪侵害的是银行的经营资金,而不是储户的个人财产权,发生刑事案子与储户无关,储户卡里失钱完全可以按双方合同约定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法官告诉记者,针对银行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也有四种观点。一是储户在取款时没有保护好账号和密码,以致被盗刷,储户应该自行承担责任;二是信用卡盗刷是银行没有做好安全措施,侵害的是银行的经营资金,而不是储户的个人财产,存款人有权要求银行返还本金和利息;三是存款人应该承担主责,而银行因对信用卡的真实性疏于审查,应该承担次责;四是被骗的对象是银行,而不是存款人,银行承担主要责任,存款人违反义务泄露了密码承担次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刑事案件犯罪分子侵害的是银行的金融资金,而不是个人的财产权,原告在办理了金穗借记卡后,被告有义务为原告提供安全的交易环境,以保护原告的财产安全。法院判决农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返还叶小冬存款15314元。
(文章
广州:持卡人自负八成责任
2007年年底,住在古镇的香港居民蒋先生收到了一则短信,提示他的长城信用卡在某商场被刷卡消费人民币9450元。蒋先生抽出钱包果然发现信用卡已经不见了,立即办理挂失并报案。在向商家索赔未果后,蒋先生将其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赔偿被刷的9450元及所产生的利息。
该商家认为,在接受该张信用卡刷卡时,已经按照有关规定核对了签名,经审核无误后才准许持卡人刷卡消费,最关键的是蒋先生在信用卡丢失后没有即使办理挂失手续,是导致信用卡被盗用的原因,对此,商家主张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蒋先生作为合法持卡人,拥有对信用卡的绝对控制权,应履行妥善保管信用卡的义务,防范信用卡丢失、被盗所可能造成的金钱损失风险。而蒋先生对其信用卡保管不善,且未设密码,丢失后未能及时报案、挂失,对自己的损失有一定过错,其对信用卡被盗用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判决商家仅承担20%的责任,即支付1890元给蒋先生。
(文章
上海:持卡人承担七成责任
上海的左先生在外地出差时被盗一张签名信用卡,还来不及反应就被小偷在当地某大型超市盗刷两笔钱款,共计3.6万余元。在得到银行1.5万元补偿后,左先生又将这家超市和银行告上法庭。日前,浦东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其中一笔盗刷钱款损失1.35万元,由被告超市承担七成责任,向原告左先生支付赔偿金9489.92元。
2010年4月,38岁的上海市民左先生与同事一同前往安徽省马鞍山市出差。一天晚上,左先生与同事在塞纳河畔饭店用餐时,发现自己的钱包被盗。不久后,左先生便接到银行信用卡中心的服务电话,告知左先生的一张没设密码的签名信用卡刚在当地的大型超市消费了两笔,共计36633元。为此,左先生迅速将信用卡挂失并拨打110报警电话。很快,公安人员便查到信用卡盗刷的地点是当地的一家大型超市。左先生跟随公安人员查看消费签购单后发现,一张消费21722元的签购单上的签名与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明显不符。
得知左先生的信用卡被盗刷后,银行方立即向其表示,根据“失卡万全保障”承诺,左先生可以得到银行的补偿15000元。虽然银行的补偿弥补了左先生部分损失,左先生还是将超市和银行一起诉至浦东法院,要求两被告承担其剩余的损失。法庭上,银行方辩称,其已向原告补偿了15000元,故不应承担其他任何义务。超市方则辩称,原告未妥善保管其信用卡和犯罪分子盗刷行为是其财产损失的主要原因,被告是否尽到信用卡签名审核义务与原告发生的实际损失没有因果关系;且两张签购单中仅一张显示被告未尽到审核义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银行方在信用卡被盗刷时及时通知了原告,并根据合同承诺对原告进行了补偿,不存有过错,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超市作为信用卡特约商户,应尽到审慎的注意和审查义务,必须审查签购单上持卡人签名与信用卡上预留签名是否一致,而其没有对其中一笔刷卡消费尽到合理的审慎审查义务,故对此笔消费损失1.35万元,应承担70%的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左先生由于保管不善,导致其信用卡被盗后又被犯罪分子盗刷,信用卡盗刷与其保管不当存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也应对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来源:《劳动报》)
南京:银行主动全赔
万事达卡国际机构发言人Jessica Antle2005年曾表示,当时发生在美国的信用卡信息丢失事件,经调查是黑客利用软件安全漏洞在Card Systems网络中植入恶意程序所致,该恶意程序会抓取信用卡信息。由于恶意程序在发现之前已经在Card Systems网络中潜伏了一段时间,已经陆续抓取了不少客户信息,所以国内持卡人在美国刷卡消费后发生信息被盗、卡被盗刷的情况也不足为怪。南京市民汪先生就是这样的例子。
据了解,汪先生2005年分别在美国待了15天和10天,其间都有消费。5月他突然接到发卡行的一个电话,被告知自己的国际信用卡在土耳其被盗用消费了两次,一次是43美元、另一次是50多美元(由于银行及时发现,未扣款)。汪先生告诉记者,这段时间自己一直在国内没有去过土耳其,很明显自己的信用卡泄密了而且被盗刷了。前些天这家银行再次致电汪先生,对此事进行了确认。
所幸,受美国信用卡资料泄密事件波及的国内银行已经积极处理善后工作。6月24日,汪先生得到了银行的盗刷赔偿金,他也成为首个现身媒体获得银行赔偿的信用卡被泄密的用户。
据汪先生介绍,在发现异常消费后,银行很快就为其办理了信用卡冻结手续。汪先生表示,银行客服中心的工作人员在确定其曾经在1月份和3月份去过美国并在美刷卡消费后,告知汪先生确实属于此次美国大批量信用卡信息丢失事件。
厦门:商家承担七成损失
钱包丢失后,信用卡被盗刷。用户蔡先生将提供刷卡的商家和银联厦门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厦门市思明区法院一审判令商家承担70%赔偿责任,即4377.1元。
蔡先生诉称,他在厦门一海鲜酒楼消费时钱包被盗,内有信用卡一张。后经查询得知,信用卡在当天晚上8点左右被他人在一家首饰店冒用、刷卡消费了6253元。
蔡先生认为,根据《厦门银联银行卡特约商户操作手册》规定,信用卡在使用时应注意查验签名并检查持卡人的有效证件及抄录证件号码,但首饰店的收银员未按规定拒绝受理,致使其遭受损失。另外,银联厦门分公司作为建设和运营商,没有尽培训及监督职责,也存在过失,应承担连带责任。蔡先生要求首饰店和银联赔偿损失6253元。
首饰店辩称,即使蔡先生的信用卡确实被盗,只要及时挂失,本不会造成任何损失。但其拖延到次日才报案,也没有向银行挂失,从而导致其所称的信用卡被盗刷,因此蔡先生对损失有明显过错。其次对于信用卡被盗刷,银联公司也存在过错。店铺是在法院受理案件后,才收到“银联卡特约商户手册”,之前并未收到。
银联厦门分公司则提出,银联与特约商户签订的协议书等可证明,特约商户已确认接受过培训并保证按要求操作,故其已完全履行了监督职责和义务,其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首饰店的员工在接受刷卡消费时未履行审慎的审核义务,没有查验签名并检查持卡人的有效证件及抄录证件号码,导致蔡先生的信用卡被盗刷6253元,应承担70%赔偿责任。而蔡先生在信用卡被盗后未及时挂失,也负有相应责任,应自行承担30%赔偿责任。
(文章来源:《厦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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