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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 必须说明最不利情形

作者:搜狐理财整理
2011年06月30日07:28

销售起点至少为5万 银行理财产品风险"分级管"

 理财产品销售乱象之下,监管层果断出手整顿。  昨日,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对理财产品销售进行约束。《办法》要求,商业银行需对自身的客户、理财产品进行分级,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级,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 

  在《办法》规定的分级标准之下,银行理财产品销售起点不得低于5万元。

  此外,监管层还为商业银行私人银行客户划出了一条界线:私人银行客户是指金融资产达到6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商业银行客户。

  余额逼近2万亿元

  "这一两年,特别是2011年,各家银行理财产品都出现了一个大幅度的增长。"一位国有大行个人金融部负责人表示,若是银行不发行理财产品,已经拉过来的存款都有可能被其他行的理财产品抢走。

  理财产品的热销原因在银行、客户两方面。对于客户而言,CPI持续高位,负利率状况难以改变,理财产品逐渐成为投资渠道之一;对于银行而言,存准率的屡创新高,导致银行体内流动性紧张,理财产品成为负债业务的突破口。

  银监会统计数据显示,截至今年一季度末,由银行开发的理财产品销售余额为1.9万亿元,而2010年末,这一数据为1.7万亿元。

  银监会相关人士称,银行理财产品已经成为居民的重要投资工具,仅工农中建交等15家银行2010年发行的理财产品,就为投资者创造了560亿元的财产性收入。

  但与此同时,理财产品导致客户亏损的消息也不绝于耳。

  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称,部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在宣传销售文本管理、产品风险评级等方面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甚至存在误导销售和错误销售等情况,使客户合法权益和商业银行声誉受到损害。

  由此,《办法》迅速出炉。根据《办法》,商业银行不得通过电视、电台等渠道对具体理财产品进行宣传。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

  客户、理财产品风险分级

  《办法》提出,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风险匹配原则,即客户只能购买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

  "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的目的就要求银行做到'将适合的产品卖给适合的客户'。"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客户只能购买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

  具体来看,银行对其客户、理财产品均需要根据相关因素进行评级。

  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方面,银行应当确定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级。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依据至少应当包括客户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收益预期等。

  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方面,风险评级结果应当以风险等级体现,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个等级。银行"应当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明确提示产品适合销售的客户范围,并应当在销售系统中设置销售限制"。

  在确定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潜在客户群的风险承受能力评级基础上,银行还将为理财产品设置适当的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

  具体来看,风险评级为一级和二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为三级和四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为五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

  这也意味着,所有银行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将至少为5万元。

  《办法》征求意见并做相关调整、改进后,将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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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彦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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