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病情理赔可拒绝 苏某在被确诊患有肝脏弥漫性病变后,向某保险公司分别投保了万全人生重大疾病保险等险种,身故受益人均为苏的儿子。
投保时,保险公司询问其是否患有疾病,苏某隐瞒了真实情况,此后保险公司签发了3张保险单。苏某病故后,其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苏某隐瞒患病事实,决定不予理赔并不退还保费。对此苏某的家人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23万元并退还已交纳的保费6240元。
法院审理认为,苏某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的决定依法有据,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西城区法院法官介绍,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主要原因有二:一是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投保人的指导不到位甚至存在误导;二是部分投保人缺乏诚信意识,刻意隐瞒重要事实。
代子签字合同无效力 张某以儿子为被保险人投保了3份寿险,但并未告诉儿子为其投保之事。由于保险必须由被保险人本人签字,经保险公司业务员默许,张某代替其子在被保险人处签了张某的名字,保险公司签发了保险单。此后,张某因其财力不足以支撑数额较大的保费,于是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应退还保费并支付利息。
经审理,法院以张某之子不知投保一事,未在保单上签字且表示不同意投保为由,认定3份保险合同无效。
西城区法官表示,“代签字行为涉及保险合同的成立、效力、主要义务的履行等诸多争议焦点问题,而保险业务员或者代理人的利益驱动成为代签字现象产生的根本原因。”
轻信保险理财引纠纷 退休人员陈先生在存钱时,经某保险公司的业务员介绍购买了一款可随时提取保险金万能型投资理财保险,并先后交纳了7万元保费。依据合同约定,陈先生所交的7万元保费均已扣除了初始费用。
半年后,陈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提取4万元现金。之后他将另外4万元现金打入了保险账户,却发现被扣除了3200元的初始费用。业务员解释称这4万元被认定为追加的保费,因此需要扣除初始费用。对此陈先生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退回3200元初始费用及利息。
法院调查发现,陈先生在投保时签署了投保书和《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在提取以及归还4万元保费时均签署了委托书和保险合同变更书,上述书面证据内容表明了保险公司对保险条款进行了明确说明。最终法院依据书面证据判决驳回了陈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透露称,人身保险合同中存在的很多专业性很强的概念、术语和条款对一般的消费者来说,理解相对困难,极容易引起歧义和误解,“另外,部分保险条款在对涉及重大权利义务的关键问题上过于简略,往往只注明详见某些手册等等,而投保人并不能得到这类资料,保险公司援引这类资料进行解释往往不能得到保险相对人的认同,导致纠纷产生。”
同时,西城区法院法官发现,为了在市场竞争中获得更多的市场份额,各寿险公司不断追求保险产品的创新,但因个别保险产品的设计对道德风险和投保人的逆向选择考虑不足,产品设计存在缺陷,导致了后期纠纷的集中出现。
作者:赵丽 张瑞存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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