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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修订案

来源:搜狐理财
2011年01月14日17:41

  第四条 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后,所有未平仓合约的持有者应当以实物交割方式履约。客户的实物交割应当由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

  不能交付或者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户不允许交割。

  某一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前第三个交易日收盘后,自然人客户该期货合约的持仓应当为0手。自最后交易日前第二个交易日起,对自然人客户的交割月份持仓直接由交易所强行平仓。

  第八十条 指定交割仓库正常收费项目和费用计收方法如下:

  (一)进库费、出库费、装卸费、打包(装袋)费、分拣(整理)费、过户费、代办费、加急费及需特殊处理的劳务作业费用、纸质标准仓单打印费以及经交易所核定的其他费用,由指定交割仓库根据实际发生的项目及劳务,按规定标准出具合法结算凭证,交货主核对后,由货主向指定交割仓库一次付清。

  (二)仓储费按日收取。最后交割日以前(含当日)的仓储费用由卖方承担,最后交割日以后的仓储费用由买方承担。收费后,由指定交割仓库在标准仓单上注明仓储费付止日期。货主应当在每月月底前到指定交割仓库办理付费手续,可以预付。

  天然橡胶指定交割仓库的收费标准由交易所确定并另行公布。

  铜、铝、锌指定交割仓库的收费标准由交易所确定并另行公布。

  螺纹钢、线材指定交割仓库的收费标准由交易所确定并另行公布。

  注:、未列入条款为未作修订。

  

(责任编辑:贾海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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