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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卡惹"罪" 宁波去年信用卡犯罪案件增加4倍多

来源:宁波网-宁波日报
2011年01月05日14:28

  核心提示

  岁末年初,有一件事必须向读者朋友作一特别提醒。那就是信用卡的透支问题。

  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负责人称,去年,他们受理的恶意透支型信用卡案件呈井喷态势。2009年,全年查处的信用卡犯罪案件为131件,而去年,则达到了560起,竟是2009年的4倍多。

  据介绍,增速快、形式多、职业化现象突出,是当前信用卡犯罪的三大特点。

  在此,记者特地实录如下典型案例,希望能引起大家的高度重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文规定:

  如果透支本金在一万以上,经过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

  其中,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案例一

  被“冒名”申领

  王先生成了“冤大头”

  鄞州区五乡镇的王先生2010年不小心做了一次“冤大头”。有一名男子冒用他的身份在8家银行做了额度不同的信用卡,或透支不还,或逾期还钱,结果对方没怎么样,王先生的信用记录却被抹了黑。

  2010年年初,王先生在查询自己的信用记录时,发现自己竟有多张信用卡透支逾期归还的记录,而实际上他根本就没办理过这些信用卡。

  无缘无故背了黑锅的王先生当即向公安机关报案。鄞州区经侦大队接报后立即展开调查,发现有人在2008年冒用王先生的身份,在8家银行办了额度不同的信用卡,透支使用后将卡注销,这些卡有些尚未还款,有些逾期归还。

  经过公安机关的深入侦查,犯罪嫌疑人的真实身份浮出水面,令人大跌眼镜的是,该犯罪嫌疑人竟然与报案人不但同名同姓,而且是同年同月同日生。犯罪嫌疑人交待当时他通过一家非法信用卡中介提供的王某的资料,办了张假身份证,做了这些信用卡。

  2010年7月6日,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其行为已经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法院当庭宣判对其处以有期徒刑两年。

  特别提醒:

  必须管好自己的身份证

  像这类捡拾他人遗失信息,获取他人身份资料,冒用他人身份办理或代办理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消费的现象,去年时有发生。

  不是本人身份证,也能办出银行卡吗?

  带着这个问题,记者采访了宁波一家知名银行信用卡部的相关负责人。他告诉记者,由于银行间竞争激烈,一些发卡银行为了争夺市场份额,不惜采用各种手段拉客户,导致银行对信用卡申请人背景审核工作不到位。

  “有些银行甚至根本不与申请人见面,只要拿到身份证,打几个电话,简单提问后,就给予发卡,这让一些心术不正者有了可乘之机。”

  “避免被人冒领信用卡,最关键的就是要保护好自己的身份证。”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只要每个人都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和银行卡,不要图方便选择过于简单的密码,同时注意不要在公开场合或是网络上透露个人信息,就能从根本上杜绝这种犯罪。

  有关专家就此强调四件事:

  第一,申请办理信用卡要直接到银行柜台或有经银行授权的正规营销机构,这类营销机构都不需要缴纳办卡费用;

  第二,不要委托他人代办信用卡。如需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申办信用卡时,要在复印件上注明使用用途,例如:“谨供申办某某信用卡用”并盖章,以防止身份证复印件被移作他用;

  第三,信用卡开卡所需的身份证等证件号码,要严格保密,信用卡开卡后要及时将初始密码更改为新密码;

  第四,身份证丢失后,应当立即到公安机关挂失。个人身份证号码不要随意在网上透露。

  此外,接到自称银行工作人员的电话,询问有关信用卡卡号、银行账号等敏感的个人账户资料时,必须拒绝。因为银行工作人员是不会向持卡人询问这些个人账户资料的。

   案例二

  此“卡”养彼“卡”

  最终欠下一屁股的债

  市民王先生是一位信用卡用户。有一次,朋友陈某说可以帮他“养卡”:替其按时还信用卡的欠款,以免在银行留下不良信用记录,不过要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王先生答应了,但他根本不明白何为“养卡”。2010年10月,王先生接到了银行的催讨。这时,他才察觉陈某有问题,于是向江东警方报案。

  原来,陈某帮王先生还款后,又设法将金额套现。他到一些大型商店刷王先生的卡买东西,并要求将货物给指定的收货人。随后,陈某再以这些货物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向收货人收取现金,从而达到套现的目的。这样,他不但赚到了替王先生“养卡”的手续费,还能利用套现的资金做下一笔“养卡”的生意。

  但问题是陈某的生意链突然出了故障。于是,陈先生就成了恶意透支者。

  特别提醒:

  犯错误者多为“80”后

  所谓信用卡“以卡养卡”,是指持卡人通过申领多家银行的信用卡,利用持有的信用卡还款时限间隔,通过向“养卡”专业人支付一定费用,由“养卡”专业人经过非法经营的POS机套现渠道,循环使用持有的信用卡额度偿还透支的信用卡欠款,使持有的信用卡不致出现不良记录。

  警方告诉记者,“以卡养卡”的主体是年轻人,“80”后为高发人群。

  “花明天的钱,圆今天的梦”是信用卡消费最吸引人的地方。年轻人容易接受新的消费理念,然而,他们的自制力较弱,最容易过度消费,再加上一些年轻人毕业后没有固定工作或者工作更换频繁,收入不稳定,从而很容易使他们跻身“以卡养卡”族。

  “以卡养卡”貌似能使持卡人暂时受益,但实际上风险巨大。警方提醒大家,密码和信用卡由养卡人掌握,很容易泄露个人信息,一旦养卡专业人套现后不及时进行还款或不还款,将产生不良信用记录和引发与持卡人的纠纷,甚至引发恶意透支,构成犯罪。

  另外,持卡人每月必须向代还人交纳一定比例的代还费用或套现费用,无疑也给持卡人增加了还款的压力。为了实现“卡付卡”,持卡人每个月要投入相当多的时间去周转每张信用卡的额度,从长远来看,这是一笔不小的时间成本。

  而不法中介为了自己牟取高额的套现手续费,根本不顾套现对持卡人可能产生的严重危害后果,反而不断打着“免息贷款”、“快速贷款”的幌子,通过各种广告诱惑持卡人前来套现。

  这是一个可怕的恶性循环,一旦陷入,接踵而来的将不仅仅是经济悲剧。

   案例之三

  欠款虽然还清了

  但还是被刑事拘留

  “有了这一次教训,下次打死我也不会拖欠银行贷款了。”2010年6月6日,在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区分局,嫌疑人王某后悔地告诉民警。

  王某,原北仑区某金属材料厂的总经理。由于生意上遇到资金缺口,他在2007年3月到2010年1月这段时间里,屡次使用一张某银行信用额度为5万元的贷记卡消费、提现达11万多元,在逾期10个月后,经发卡银行多次催讨仍拒不还款。

  2010年2月,在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后,王某虽然还清了所有欠款,但依旧被刑事拘留,并面临着法院的判决。

  特别提醒:

  恶意透支万元以上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犯罪,应当追究行为人相应的刑事责任。

  2009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信用卡犯罪问题作出了最新的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的第六条明文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记者了解到,该司法解释还对恶意透支的数额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凡是恶意透支在1万元以上,就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这并不是说,只要恶意透支在1万元以下就没事。事实上,警方也将依法追缴违法所得,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对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或罚款。

  警方提醒大家,在办理信用卡前,一定要细致了解各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记账日、最后还款日等规定。同时,刷卡消费产生的欠款到期后,要及时联系银行偿还,切莫抱有侥幸心理,并采取躲避银行工作人员、变更联系方式、居住地址等方式试图躲避债务,这些做法最容易导致民事责任转化为刑事责任。

  相关链接

  恶意透支指的是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的信用卡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仍不归还,数额较大的行为。

  “超过规定限额”是指超过信用卡章程和领用信用卡协议明确规定允许透支的限额。

  《银行卡管理办法》规定,个人卡单笔透支以2万元为上限,月透支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单位卡单笔透支额以5万元为上限,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10万元或其综合授信额度的3%;外币卡的透支额不得超过持卡人保证金的80%;180天以上的月均透支余额不得超过总透支余额的15%。

  “超过规定期限”则是指超过信用卡章程和领用信用卡协议明确规定允许透支的期限。《银行卡管理办法》规定,最长期限为60天,实践中一般各发卡银行规定为30天。

  “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即自收到发卡银行催收通知之日起三个月仍不归还。一般认为,经银行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不还的,即可认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何为“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10000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

  宁波日报记者 金晓东 通讯员 刘建华

  

(责任编辑:乔瑞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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