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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死亡保险赔付限额提高 统一调整至10万

来源:京华时报
2010年11月19日09:35

  本报讯(记者祝剑禾)昨天,保监会发布《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将未成年人死亡给付保险金限额全国统一调整为10万元。此前,除北京、上海、广州和深圳4地执行10万元的限额外,国内其他地区的限额均为5万元。该《通知》将从2011年4月1日起执行。

  《通知》指出,对于投保人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每一份保险合同,投保人已交保险费或被保险人死亡时合同的现金价值可以不计算在10万元的限额中。对于投资连结保险合同、万能保险合同,投保人已交保险费或被保险人死亡时合同的账户价值可以不计算在10万元的限额中。此外,航空意外死亡保险金额部分也可以不计算在10万元限额之中。

  

(责任编辑:乔瑞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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