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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调整未成年人死亡保额限额 4月1日起执行

来源:保监会
2010年11月18日17:23

  日前,中国保监会发布了《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未成年人死亡给付保险金限额全国统一调整为10万元。该通知旨在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引导投保人树立正确的保险理念,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

  《通知》充分考虑了风险保障类产品和长期储蓄类产品的不同特点,对如何计算未成年人死亡给付保险金限额进行了更加科学、合理的规定。对于投保人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每一份保险合同,投保人已交保险费或被保险人死亡时合同的现金价值可以不计算在10万元的限额中。对于投资连结保险合同、万能保险合同,投保人已交保险费或被保险人死亡时合同的账户价值可以不计算在10万元的限额中。此外,航空意外死亡保险金额部分也可以不计算在10万元限额之中。

  《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引导投保人树立正确的保险理念,在注重自身保险保障的基础上,为未成年人购买切合实际的人身保险产品。同时,要求保险公司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人身保险的有关业务流程,加强核保和风险管控,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此外,《通知》对保险公司承保等实务操作方面也提出了具体要求。

  

(责任编辑:陈彦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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