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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参与交易所债市进入实质操作阶段

来源: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2010年10月28日09:47

  时隔十三年,交易所债券市场终于迎来了商业银行的回归。

  近日,证监会、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10]91号,以下简称《通知》),标志着上市商业银行进入交易所债券市场试点工作进入实质性

操作阶段。

  《通知》指出,试点上市商业银行应在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进行规定业务范围内的债券现券交易。试点期间,试点上市商业银行参与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涉及的债券登记、托管及结算业务,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依据现行规则办理。

   而对于试点启动后新发行的债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应按照双方关于跨市场债券品种的转托管业务协议,办理试点上市商业银行债券跨市场双向转托管业务。

  业内人士认为,通知限制了商业银行在交易所债市进行回购业务,同时,进一步厘清了上市商业银行在交易所交易债券的交易系统、交易债种、后台结算及三部门间的监管合作的关系。

  翻阅资料可以发现,监管层就上市商业银行参与交易所债券交易试点这一问题下发过多次通知。去年1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开展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已经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商业银行,经中国银行(601988,股吧)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从事债券交易。

  当年6月,银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明确提出,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试点时不得进行股票类证券交易,以及因市场因素变化可能转为股票类证券产品(如可转债)的交易。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通知指出,此前下发的关于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的相关规定如与本《通知》不符,以本《通知》为准。而此次《通知》只提到上市商业银行应在交易所进行规定业务范围内的债券现券交易,并没有提及可转债的问题。因此,业内人士表示,这意味着可转债已经纳入商业银行在交易所债市的交易范畴内。

  证监会相关人士表示,《通知》的发布适应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扩大直接融资比重、积极发展债券市场的要求,有利于商业银行充分利用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相互补充的优势,优化其资产配置。下一阶段,三部门将进一步加强监管协作,总结试点经验,继续推进债券市场的互联互通,提升债券市场整体效率。

  建行研究部高级经理赵庆明指出,此次试点的建立和推广,债市主力军即上市商业银行加入将有利于提高交易所债市的流动性。兴业银行(601166,股吧)资金营运中心资深经济学家鲁政委表示,试点上市商业银行进入交易所债市的直接影响在于,银行间债市和交易所债市的价差会缩小。

  某上市的股份制银行金融市场部人士表示,由于交易所债市的规模很小,因此试点的推出对于银行间债市不会有多大的影响。

  至于商业银行进入交易所债市对于股市的影响,鲁政委指出,现在只允许现券交易,就是为了避免券商通过卖券的方式筹钱进入股市,因此没有杠杆交易,对于股市的影响或许不大。  

(责任编辑:陈彦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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