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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保险业将可购置大陆不动产 但以自用为限

来源:中国证券报
2010年09月10日09:01

  台湾《经济日报》供本报专稿

   台湾“金管会”主委陈裕璋第三波倾听行动,10日将与保险业董事长座谈,昨天在座谈前夕率先释出利多,预告将开放保险业可以购买大陆不动产,但以自用为限。

   台湾“金管会”宣布,凡在大陆地区设有办事处、分公司、子公司的保险公司,只要符合相关规定,都可购置大陆自用型不动产。

   这项开放受惠者估计高达14家保险公司。以台“金管会”规定投资大陆自用型不动产金额上限为保险业净值10%来看,保险业投资大陆不动产金额估计在250亿元(新台币,下同)至300亿元之间。

   国泰金总经理陈祖培对此表示,希望在上海购置“中国总部大楼”,如今将可付诸行动,将开始寻觅适合的标的。除了国寿之外,在大陆已经有子公司者包括新寿、台寿、国泰产、富邦产,以及在大陆有办事处者,包括中寿、富邦人寿等,都将可以购置大陆自用型不动产。不过,业者必须先符合资本适足率250%以上、已经设置风控长、最近一年未受重大处分等三项条件,才能提出申请。

   台“金管会”预告修正相关规定,投资项目新增大陆地区不动产。业者表示,目前在大陆各地的办公室都是租借,面临租金持续调高或者未来可能搬迁的不确定性,未来希望能购置自用大楼,让员工可以安心办公。

   为了避免保险公司藉此“炒房”,台“金管会”规定,保险公司购置大陆自用型不动产之后,自用面积不能低于总面积的50%,闲置空间也不能出租。台“金管会”指出,即使保险公司将购入房产出租给关系企业也不行,一定要严守“自用”的要求。此外,保险公司购置不动产之前,必须先经主管机关核准,购买后要每季揭露使用情形。由于大陆规定,外资保险公司若要购买不动产供子公司使用,必须先在大陆设立“特殊目的公司”(SPC)。因此,如国寿、新寿、台寿等,都必须先赴大陆设置SPC才行。

   (台湾《经济日报》供本报专稿)

(责任编辑:陈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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