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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签名之后被迫转保 代理人曲解不可抗辩条款

来源:解放网-解放日报 作者:常玉泉
2010年08月18日06:31

  2007年1月,年近7旬的张女士参加了社区中心组织的“理财说明会”。经相关人士推荐,投保了某寿险公司分红型年金保险,每年缴费1万元,缴费期间为5年。张女士缴费1万元后,收到了该寿险公司营销员送来的保单,并要求被保险人签名。由于该险种的投保年龄上限为60周岁,在营销员的提议下,张女士在“被保险人签名”一栏中签下了其女儿的姓名。

  今年4月,张女士无意中向来访的朋友提及所投保的险种,待朋友仔细研读保单条款,张女士方觉得上当。“投保时,营销员推荐说该险种有‘双份红利’,并且缴费满5年就能收回本金。分析条款才发现,所谓的‘双份红利’就是每年固定的生存金返还加上不确定的分红,所谓的收回本金其实是要等到被保险人年满75周岁,领取的满期生存金。 ”

  张女士随即致电营销员要求办理退保,营销员则要求张女士带被保险人去保险公司做签名鉴定,并以“这种代签名行为是要负法律责任的”进行威吓。 5月下旬,应营销员的要求,张女士和女儿去保险公司就欲办理退保事宜进行协商。

  “营销员表示,根据新《保险法》中不可抗辩条款规定,即便是代签名的合同,只要超过2年,这保险已经是既成事实,不能退的!只能办理转保手续,即把投保人也改成我女儿!那么专业的东西我们根本不懂,只好顺着他们的意思办理转保手续! ”张女士向本刊反映时如是表示。

  去年10月正式施行的新《保险法》首次引入不可抗辩条款,即在保险合同成立满2年后,保险公司不得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这意味着保险公司必须在核保前以及合同成立2年内充分行使调查权,以了解投保人是否具有不如实告知的情况。对于长期寿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而言,可避免一旦出现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的理由进行拒赔,从而维护自身应有的权益。

  事实上,不可抗辩条款的意义在于维护被保险人的权益,限制保险公司滥用解释权。本刊顾问、上海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钟明指出,有的保险公司在明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下,仍然收取保费——保险事故不发生,则双方相安无事;保险事故一旦发生,保险公司则以早已掌握的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事实为由,不赔保险金、不退保险费。这样的行为在国外称为保险公司的“逆选择”,一定程度上导致社会对保险业的信任度降低。

  以上述张女士的情况为例,假设张女士的女儿在2009年1月后出险,保险公司就需要承担理赔责任。如果这时候营销员提出该保单为张女士代签名无效,不欲承担理赔责任,那么张女士可以运用不可抗辩条款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这样的情况才是不可抗辩条款运用的应有之义。钟明指出,“保险合同超过2年就是既成事实,不能退保”的观点完全是对不可抗辩条款的曲解,只是营销员拿来搪塞消费者的借口,保险误导之巧舌如簧可见一斑。

  本刊在此提醒广大保险消费者,“代签名问题”历来是保险投诉的焦点所在,在投保过程中需要明确的是:以人身标的为保险责任的保险合同,必须由被保险人本人签名。如果已经出现代签名,但确实又对这份保险有需求的,可以去保险公司办理补签名手续,保险责任依然有效。代签名超过2年,一旦出险,保险公司依据不可抗辩条款依旧要承担保险责任。此外,不可抗辩条款不是“不能退保、必须转保”的理由,消费者要了解不可抗辩条款的真实含义,避免被别有用心的营销员误导。

(责任编辑:陈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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