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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现成“新兴产业”信用卡诈骗凸显监管漏洞

来源:经济参考报
2010年08月06日07:48

  北京市西城区有条著名的金融街,这里聚集了数量众多的国内大型金融机构。然而,法官们发现,近年来在这里发生的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也更“多发”。由于我国国内信用卡产业发展较晚,制度不够完善和健全,在风险管理上银行方面明显地“经验不足”,甚至在防范信用卡欺诈

风险方面显得疏忽和“麻木”。

  北京市西城法院刑二庭庭长徐丽文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一些犯罪分子不断地利用信用卡的特点和银行管理漏洞实施各种信用卡诈骗行为”。据介绍,从2007年12月至2009年12月间,他们共审结信用卡诈骗案件17件,涉案被告人25人,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240余万元,这些案件涉及到包括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北京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广发银行、中信银行、福建兴业银行、深发银行在内的多家金融机构。

  来自西城法院的调研显示,在新类型信用卡诈骗案件中,银行监管有明显漏洞:

  其一,各银行信用卡部门采用片面追求发卡量的粗放型发展方式时,对申办对象的个人基本情况不会仔细核实,这就给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据法官张传荣介绍,犯罪分子吴青霞先后冒用他人名义以及使用自己的身份证在中国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等7家银行办理了16张信用卡。2006年9月至2008年4月间,吴青霞使用其中的8张信用卡消费透支人民币8万余元,同时在上述银行恶意透支3.9万余元。

  徐丽文法官说,在信用卡申请的环节上,各银行虽均有“实名制”的要求,但在具体的操作中,都会有不同程度的变通措施,“代办”的情况比较普遍,而代办人与申请人间的关系,以现阶段银行的审查力度根本无法达到翔实和准确。即便申请人本人前来提交的申办材料,银行的审查工作也尚停留在形式层面,而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职业、地址、收入情况等),银行工作人员也难以逐一开展核实工作,“放低门槛”变成了“没门槛”,银行将信用卡发给了没有信用基础的持卡人,“恶意透支”成为了无法避免的收场方式。

  其二,PO S机具的设立和开通过于随意,对使用PO S机具的授信商户监管无力。各银行为授信商户开通的PO S机,实现信用卡消费职能的同时,也极易成为犯罪分子实施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必备工具。在犯罪分子陈征等人使用伪造的境外信用卡实施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案件中,陈征使用一张已被吊销的私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居然还能从银行成功申领到PO S机,而且该营业执照中所注明的经营地点早已不复存在了,此后在税务部门已对该企业作出“非正常状态”认定之后,在陈征的要求下银行还为该PO S机开通了外币服务功能,致使在随后不到一个月,陈征使用伪造的境外信用卡通过该PO S机疯狂实施了数百次“套现”行为,造成发卡银行损失达140余万元。

  据了解,各银行在为授信商户设立和开通PO S机前后均有规范的操作流程要求和监管措施,但可惜的是,在执行中并未落到实处,陈征等人信用卡诈骗案件中,一部PO S机在一天中的连续发生近百笔境外卡刷卡操作,国内收单银行对上述异常交易并未进行欺诈风险的识别和控制。直到境外发卡行上报国际V ISA欺诈交易报表后,收单银行才意识到了“可能发生了伪卡套现行为”,无形中放任了犯罪分子的不法行为。

  其三,对持卡人、授信商户并未进行必要的义务交待和风险提示。银行工作人员往往会忽略该项工作,导致持卡人或申领人搞不清“透支”与“恶意透支”、“取现”与“套现”等行为的本质区别,在法院审理的部分“恶意透支”类信用卡诈骗案件中,被告人往往会有“还不起银行钱就坐牢、坐了牢就不用还钱”的荒诞想法。而在社会生活中,“套现公司”在很多人的心目中竟也成为了很有前途的“新兴产业”。以王超信用卡诈骗案为例,王超使用信用卡透支消费,并多次从不法人员处套取现金,无视银行工作人员的催收,在被诉至法院后,审判人员在庭审中发现王超对信用卡的使用常识极为匮乏,后经教育,王超及时弥补了银行的损失,法院最终对其判处了非监禁刑。

  对此,法官们建议,在银行与公安和民政部门之间、各银行之间应建立信息共享,并在跨行之间形成风险评价信息的共享,形成类似的“黑名单”,对于在多家银行申办信用卡的或者存在不良记录的人,严格控制其再次申办信用卡。个人不良信用一旦发生,各银行相互通报,杜绝在多家银行恶意透支的案件发生。

  同时,规范PO S机设立程序,严格特约商户准入和监管,建立类似于贷款审批前的等级评价体制,应发展信誉良好的商户作为特约商户,对那些税务状况不稳定的申请人予以详尽甄别后谨慎办理,特别是要限制外币业务的随意开通。在开通PO S机业务后,收单银行和发卡银行要相互配合,对可疑交易信息早发现、早识别、早预警,必要时可采用先行拒付的非常规手段。

  此外,应坚决打击“信用卡套现”行为。“信用卡套现”问题的性质已从行业打击的违规操作上升为刑法调整的犯罪行为,暴露出该行为已成为严重影响我国经济秩序的热点问题。

  案例

  信用卡套现“二次创业”梦断“新兴产业”

  今年46岁的天津人陈征,在对“套现行业”进行了初步了解后,与男友孟福军萌发了“二次创业”的雄心,他们发现仅需向银行申请一台PO S机,取得的套现手续费远比此前自己从事的正常经营活动更加快捷、高效和有利可图,而且为境外银行信用卡持有人刷卡套现的手续费更高达每笔刷卡金额6%-7%。

  之后,二人将该想法告诉了朋友高志刚(男、27岁、河北人、个体经营者),高志刚正对为自己在天津的事业不顺利犯愁,便爽快地答应了。三人一拍即合,决定共同投身到该“新兴产业”中去。但毕竟是初涉此行的新手,为了寻找“客源”,陈征委托高志刚利用在网络上发布信息,寻找有提现需求的境外银行信用卡持有人。

  庄彦(男、27岁、福建人、无业)和梁帅(男、28岁、福建人、无业)作为有过留学经历的“海归”,对在回国后的工作和生活并不满意,二人在辞去工作后不约而同地选择了“信用卡套现”作为发展方向,但与陈征、孟福军、高志刚这些“新人”不同,二人具备精湛的计算机操作水平,而且海外求学的经历让二人了解到互联网络的信息资源优势,他们不再满足挣取套现手续费的蝇头小利,而是开始关注每张小小的信用卡内记载信息的潜在价值,他们通过互联网从“卖家”处以不菲的价格购进真实存在的境外信用卡持卡人的信息,再使用读卡器将上述信息读入白色磁条卡,就这样一张张内含真实信息“境外信用卡”就做好了,庄彦、梁帅正急需检验自己的“工作成果”。

  刘文博(男、22岁、吉林人、无业)也是对“信用卡套现”产生浓厚兴趣的人员之一,在了解到该行业在天津市发展较快的形势后,毅然从敦化老家来津“学习考察”,按其本人的话说,“我来看看这个行业好不好赚钱,以便回老家也干这行”,无意中刘文博认识了庄彦、梁帅,立即被二人手中的白色磁条卡所吸引,并自愿给庄彦跑腿、打下手。

  通过在网络上形成的“套现论坛”,陈征、高志刚与庄彦、刘文博于2008年9、10月间在天津市内的一咖啡厅见面了,在交谈中,庄彦向陈征和高志刚出示了其所持有的境外银行信用卡,即“白色磁条卡”,出于对信用卡基本常识的了解,陈征和高志刚第一时间意识到了庄彦要使用伪卡,但二人此时非但没有知难而退,反而是放弃了挣取刷卡手续费的最初意愿,而是提出了要从每笔刷卡金额中提取50%份额的大胆要求,庄彦因为知道自己做的是“无本买卖”,只要能套出现金即可,“手续费”的高低并不重要,于是双方迅速达成共识。至此,本案中套现活动的组织者、伪造信用卡的提供者悉数登场,只差另一重要人物—-PO S机的提供者出场了。

  2008年间,在天津地区可找到的PO S机大多只开通了境内银行信用卡的操作业务,而并不具备境外银行信用卡刷卡功能,陈征、孟福军将寻找PO S机的方向盯在了经济较天津更为发达的北京地区。

  当孟福军得知田福豪(男、49岁、河北人、北京天恩桥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当年9月间刚以企业名义向交通银行北京分行申领了PO S机后,立即向田福豪提出了借用该PO S机刷境外银行信用卡刷卡套现的要求,而田福豪直接向孟福军提出了要以收取每笔刷卡金额的20%作为条件。陈征意识到田福豪也是“信用卡套现”行中的老手。

  既然都是“圈内人”,陈征一方面接受了该价码,一方面通过孟福军向田福豪提出了在银行付款到账后及时将款项的80%向自己和孟福军支付的要求。田福豪同意并立即向银行申请开通了PO S机境外银行信用卡服务功能。

  经过上述一系列精心准备后,刷卡套现的各个环节均已具备,从2008年11月6日至29日,二十多天内,陈征、高志刚、庄彦、梁帅、刘文博等人在北京、天津等地疯狂进行刷卡操作,他们使用伪造的境外银行信用卡,通过孟福军从田福豪处借来的P O S机,共进行刷卡交易336笔,其中成功交易126笔,不成功交易210笔,成功交易累计总额人民币1469660元,其中人民币667880元已进入由田福豪实际控制的账号。

  2008年12月初,当境外发卡银行在发现不正常信用卡交易嫌疑后,上报了V isa国际组织的欺诈交易报表,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在接到信息反馈后,也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一方面将成功交易的余额进行拒付,另一方面停止了涉案PO S机的境外银行信用卡服务功能,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公安机关。

(责任编辑:聂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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