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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台州首例特大信用卡套现达3000万 5人获刑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08月05日10:46

  中新网台州8月4日电 (记者 李飞云 通讯员 朱利明)浙江台州人王胜利自去年3月份开始通过POS机为他人刷卡套现的金额为1878万余元,朱国庆等四人非法套现1192万余元。今天上午,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王胜利等五人3年至6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或缓刑,并处没收15万元到40万元不等的财产。

  为预防和打击银行卡违法犯罪工作的问题与不足,央行和公安部于今年1月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10个月的银行卡犯罪专项打击行动。王胜利的案件是浙江省打击信用卡犯罪专项行动首起大案,也是台州市首例特大信用卡套现案件。

  2009年3月,浙江天台人王胜利接手了天台合盛电器商行。随后利用这家商行的POS机,为他人刷卡套现,并收取千分之五至千分之十的手续费。同年10月6日,王胜利与朱国庆签订协议,由朱国庆拿出80万元,王拿出20万元,共同出资经营套现业务。平时则由王负责经营,王的小姨子负责看店。为了做大刷卡生意,两人通过申请、租用、借用等手段获取了11台POS机。有时候,王还叫他的妻子也来店里帮忙。朱国庆则叫了他的女儿来看店。

  今年1月底,经过缜密侦查,警方在黄岩一棋牌室内抓获了正实施信用卡套现的王胜利。在搜查天台县合盛电器商行时,发现了正在进行信用卡非法套现的王胜利之妻和小姨子、朱国庆的女儿等3人,现场扣押银行POS机、电脑等物,查获套现资金15万多元,信用卡300多张。随后,民警又查获其存放在另一处的4台银行POS机。

  据统计,自去年3月份开始至案发,王胜利通过POS机为他人刷卡套现的金额为1878万余元,朱国庆等四人非法套现1192万余元,月均套现20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胜利违反法律规定,使用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套取信用卡资金,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没收财产4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5万余元。依法判处朱国庆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没收财产28万元,其余三人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分别没收财产18万元。

  据悉,自各银行为占据各自市场而普发信用卡后,有关银行卡的犯罪行为屡见不鲜。出现的银行卡犯罪行为包括伪造银行卡、信用卡诈骗、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银行卡信息资料、信用卡套现等犯罪。

  2009年度台州市共侦破涉及银行卡的各类案件达到35起,打击处理涉案犯罪嫌疑人36人,涉案金额514万元。

(责任编辑:乔瑞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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