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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保单查处难亟待破解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2010年07月29日10:40

  □张峰

  前些日子,看到新闻媒体专题报道某网站假保单事件,又使笔者想起了2009年第四季度重庆保监局联合重庆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开展的一次假保单案件调查事件。这次联合执法对名为“宏港票务代理”的公司(该公司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在互联网上销售机票时,向消费者赠送交通工具意外伤害险假保单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侦破,并将两名涉案人员缉拿归案,收缴假保单近百份。在案件的调查处理过程中,保险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面临了执法难、处理难等难题。

  执法难的表现。一方面,违法机构和人员一般没有固定营业场所,隐蔽性强,惯于流动作案,监管部门难以准确定位。以“宏港票务代理”为例,其涉案人员使用假身份证注册了多个营业场所且不固定营业,让保险监管机关和公安部门执法人员数次扑空,给执法调查工作增加了难度。另一方面,相关保险法律法规赋予保险监管执法人员的权力十分有限,在违法人员扣押、违法机构查封、违规资料封存上均无权限,必须借助公安机关或其他监管部门的力量才能较好地完成整个案件的调查工作。

  处理难的表现。涉案嫌疑人被抓,假保单资料被查,但由于立法缺位,公安机关面临难以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的尴尬局面。一是涉案金额认定存在较大争议。“宏港票务代理”假保单案件涉案假保单91份,涉案保费1820.00元。若按保费金额认定,数额不够巨大,达不到移送检察机关的标准;若按保险金额认定,当前又没有适用的法律条款。二是对赠送假保单的行为进行罪名认定缺乏相应法律依据。侦查人员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发现,《刑法》中对证券、银行业的“假单证”行为有明确的定罪条款,但对假保单却没有任何界定。《刑法》第224条第五款、第227条、第266条是较贴近本案适用的条款,但仍有牵强,不够严密,对给市场造成严重危害并可能给投保人带来巨大损失的假保单这一特殊“假货”缺乏足够打击力度。对此,新修订的《保险法》也无能为力。重庆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就上述问题寻求上级部门的工作指导,也未获得明确答复。

  针对这一情况,重庆保监局建议:

  一是增强执法效能。对保监会与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打击保险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的有关要求进一步细化,出台相关细则明确保险监管人员的具体执法手段和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具体金额及判定标准。

  二是推动司法解释工作。保监会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及时对此类保险犯罪案件的打击处理作出司法解释,制定类似银行业、证券业有关打击相关犯罪行为的具体规定。

  三是编制保险业打击“三假”工作手册。保监会在适当时候,收集各地打击“三假”工作的情况,将各地执法处理情况、案件定性、适用法规汇编成册,推动各地交流经验,帮助派出机构在工作中实现有据可查、有惑可解。

(责任编辑:陈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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