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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费用监管:舍本逐末的博弈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2010年04月20日13:46

  □高鸿

  最近读报,看到两则关于保监局对当地财产保险机构进行费用监管的报道。为了防止保险公司费用虚高,扰乱市场秩序、造成数据不真实,保监局对当地保险分支机构的费用进行监管,内容包括:规定营业费用、手续费的支付方式;规定重点费用科目的财务处理;对保险机构按一定标准分类,监测其费用率的水平等等。

  读罢报道,我感到,一种早已存在的博弈仍在进行。博弈的双方是保监局和当地的保险分支机构,博弈的内容是保险公司各项费用开支的标准和水平,主要是手续费开支的标准和水平。保监局的意图是通过规范费用开支,降低虚高的费用,主要是降低过高的手续费,使保险公司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保险机构的意图是用好用活各种费用,以手续费作为竞争手段,拓展业务,扩大规模。

  在保险机构看来,花自己公司的费用,只要在上级公司核定的标准之内,应该有自主权。税务机关规定了手续费税前扣除的上限,那么为了争揽业务,超过上限的部分可以通过请吃饭、请旅游、送礼品、借给电脑等从招待费、差旅费、宣传费、培训费等项目列支,等于是节省自己的费用开支补贴手续费,就算是超过各项费用的税前扣除上限,也仅是纳税调整的问题。

  在保监局看来,保险机构的上述做法属于变相支付高手续费,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而且造成保险机构数据不真实,还减少了保险公司的盈利,所以非管不可。

  保险机构不断花样翻新,手法日趋隐蔽,保监局不断出台有针对性的新举措,双方就此展开博弈。

  依笔者愚见,这种博弈似舍本逐末。

  其一,保险公司变相支付高额手续费的原因是保险费率虚高,存在支付高额手续费的空间。只要存在支付高额手续费的空间,就会有保险机构通过提高手续费标准争揽业务,从而带动其他保险机构跟进。所以,与其进行费用监管的博弈,不如通过监管使保险费率回归到合理的水平,压缩高手续费的空间。

  其二,在保险费率既定的前提下,手续费水平的高低,是利益在保险机构与保险中介之间的分配,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并无影响——投保人已经按既定的保险费率缴纳了保费,发生保险事故,有权按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请求赔款。就算保险公司减少了手续费支出,也不会向投保人退还部分保费,保险公司支付了较高的手续费,也不能减少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所以,虚高的保险费率损害投保人的利益,而高额的手续费开支并不直接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既然保险监管的目的是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监管机构就应该管虚高的保险费率,管住了虚高的保险费率,自然也就管住了过高的、不合理的手续费。

  其三,保险监管机构有权监管保险费率。保险公司制定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要报保监会审批或备案,要说明保险费率厘定的根据。如果保险费率偏离保险金额损失率过高,也就是纯费率占毛保险费率的比重过低,保监会有权要求其调整,降低保险费率。此外,对实行过几年的保险费率,如果保险监管机构发现手续费率过高(如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的代理手续费达80%),或赔付率过低,保费的大部分不是用于支付赔款,也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调低保险费率。

  其四,如果保险费率回归到合理的水平,仍有保险机构非理性竞争,支付高额手续费,那么必然使公司利润减少,甚至造成亏损。公司亏损严重时会造成偿付能力不足。保险公司是盈利性的组织,股东投资设立保险公司是为了盈利,股东必然最关心保险公司的盈亏状况。公司亏损,股东必然通过董事会向经营层施加压力。如果股东对保险公司支付高手续费造成亏损没有得力措施,保险监管机构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可以依法采取监管措施,包括在一定时期内停止新业务等。

  总之,保险监管机构应当通过对保险费率的审查,使保险费率本身公平、合理,不再虚高,通过偿付能力监管的倒逼机制,使保险公司不能支付高额手续费,管住保险费率和偿付能力这两头,高额手续费难以存在。这样做胜似进行费用监管的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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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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