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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运用与偿付能力监管的博弈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2010年04月12日10:23

  □武城钢

  险资偿付能力危机频现

  对偿付能力的监管,历来是各国对保险市场监督管理的核心内容。然而近年来在发达国家中,却出现了大量的保险公司破产案。据A.M.Best统计,上世纪70年代末到本世纪前10年,全球共有800多家保险公司出现偿付能力问题。仅在1978年-1994年全球就有648家保险公司破产,OECD国家占90%以上,其中美国占65%、欧盟占10%、日本占12%。

  二十多年来,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韩国出现了多家保险公司因高风险投资导致资产变现能力差,资产负债不匹配而破产的现象。1997年亚洲金融风暴后,日本更是出现了大量的破产案,东邦生命、千代田生命、日产生命等相互制公司,第百生命、大正生命、协荣生命、东京生命,日本大成火灾海上保险公司等股份制公司先后破产。2008年开始的金融危机,更加剧了保险公司的财务危机,是年8月,美国联邦储蓄保险公司陷入资金困境。2008年9月16日,拥有245家合并报表公司的AIG在面临48小时内破产的情况下,接受了美联储850亿美元可循环抵押贷款的救助,美联储接受AIG集团79.9%的股权。最终,美国联邦储蓄保险公司、AIG集团的破产危机得以缓解。

  险资运用不当是造成偿付能力不足的主因

  在监管意义上,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受实际资本额、投资收益、责任准备金、资产与负债匹配、经营策略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在实际的经营中,保险公司如果急于扩大市场份额,不计成本地拼抢销售渠道,导致大量的利差损、费差损出现,就会使保险公司亏损,偿付能力受到影响。如果投资状况较好,承保亏损则通过资金运用的收益赚回来;如果投资收益不好,要用投资收益抵偿承保亏损就比较困难。

  在现实中,OECD国家大量保险公司主要由于投资亏损、准备金不足,最后导致公司信用崩溃。美国破产的60家公司中,73%属于储备金不足。日本破产的保险公司更多源于业务增长过快、管理跟不上,直接肇始于投资亏损,保险公司持有的地产和股票价值大幅缩水,巨额投资损失导致公司经营无法持续。也有因灾难性事件的巨额索赔、欺诈等引起的破产,如“9·11”事件发生后,6.043亿美元的赔偿费用使日本大成火灾海上保险公司无力偿付,最终向法院申请破产保护。

  为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降低保险监管成本,美国对静态偿付能力监管制度进行了重大的修正。首先美国建立了偿付能力评级制度和评级机构,建立保险监管信息系统(IRIS)和财务分析跟踪系统(FATS)两个重要的信息系统,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预测。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美国保险监管协会提出了风险资本要求法(RBC),该法随着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的具体数量和类型而变化,使保险公司的资本与其承担的风险大体匹配。使用现金流量分析的动态监管方法,能够以利率变动为主要假设来测定保险公司责任准备金的充足性。

  欧盟也及时实施了动态监管制度。对于法定偿付能力额度,这些国家的监管体规定可计入资本金的资产负债表项目,规定责任准备金投资的资产类型及各类资产占准备金总额的最大比例,避免风险过于集中。加拿大动态资本充足性测试是在给定保险人近期、当前财务状况,以及保险人在未来一系列假设情景的前提下,对保险人资本金的变动趋势进行分析。然而,恰恰是在这种监管背景下出现了大量的保险公司破产案。1999年,A.M.Best调查了1969年-1998年之间640家破产公司的破产原因,其中214家公司不能识别主要破产原因。调查结果表明,准备金低估、定价不足是保险公司失去偿付能力的主要原因,占破产公司的54%。IRIS分析了1969年-1998年美国保险公司破产原因,准备金不足占22%,业务增长过快,管理跟不上占比13%。偿付能力不够、财务表现不良的实质,是经营中出现了问题。以日本为例,在危机周期中,日本保险业很多公司出现了保费负增长、退保率攀升、投资收益下降、资产缩水等负面现象。这些都是日本公司普遍面临的问题。

  完善动态偿付能力监管是必然选择

  在传统的监管指标中,财务分析从9个方面进行基本分析:1.保险公司规模;2.保险公司费用率和应收率;3.杠杆率;4.流动性强的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5.分出保费比例;6.寿险公司比产险公司的偿付能力;7.流动资产增长率;8.未决赔款准备金提取与转回比例;9.净资产收益率。传统的分析认为,在这种倾向下,偿付能力越强,保险公司发生信用风险的几率就越低,以这样的假设为基础,现有的偿付能力额度监管模式并不能准确地反映市场状况。

  在动态偿付能力监管中,要对保险公司的变动趋势作出及时的跟踪和分析。以非寿险公司为例,必须分析赔款额与自留保费的关系,从而修正主要针对模型参数的设定,并力图解决偿付能力额度模式结构上的缺陷。在此基础上,充分分析投资风险再保险人信用风险。依这种标准来看,欧盟法定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通用标准,实际上是与市场的实际情况不相符的。

  在OECD既往的偿付能力额度下,已发生赔款是计算法定偿付能力额度的基础,其数值基于理赔的估计成本。如果准备金计提规定不完善,将导致不同的赔款成本估计,谨慎的保险人倾向于高估准备金,隐藏盈余。面临财务困境的保险人可能倾向于建立较为宽松的规则而低估准备金。低估准备金会增加实际偿付能力额度,而已发生赔款则受评估水平和业务规模变化的双重影响。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基于偿付能力监管框架的资产负债管理是保险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最初、最基本的监管方法是制定最低偿付能力标准,易于忽略保险公司资产所面临的风险状况差异。

  为了克服这种静态偿付能力监管的弊端,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美国全国保险监管官协会借鉴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将风险资本方法推广用于保险业,于1992年、1993年分别通过寿险、非寿险的风险资本监管标准。NAIC关于风险资本的计算体系中,将寿险风险分为资产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和行业风险,将非寿险风险分为资产风险、承保风险、信用风险和资产负债表外风险。在此基础上,对产寿险风险进一步细分。如:对于固定收益投资风险一直细分到国债投资风险、高品质证券投资风险、低品质证券投资风险,对于权益投资风险也进行细项划分。由各因素的风险性大小确定相应的投资风险系数,分别计算各类风险所需的风险资本额。然后,根据各保险公司的风险资本比率来评价它们的偿付能力,确定其风险大小,并对不能满足偿付能力要求的保险公司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

  在新的欧盟标准下,非寿险保险人可基于再保险降低法定偿付能力额度,享有50%的最低扣减。法定偿付能力额度计算中,均采用总额数据,即对于经营险种分散和业务集中的公司采取同样的风险态度,不考虑险种风险的差异。欧盟偿付能力额度模型从公司整体损失率出发,对于险种集中或经营范围狭小导致的风险未曾细化,因而很难从结构上解决风险集中性问题。快速成长可能会隐藏财务上的问题,成长过快的公司常通过低费率抢占市场,导致偿付能力隐患,一旦赔付规模真实暴露,就引发了各种问题。

  总起来看,过去沿袭下来的偿付能力额度模式存在着结构上的缺陷,因此难以通过改变计算比率和临界点得以弥补。必须寻求能够综合投资风险再保险风险,考虑业务集中性风险过度扩张风险,并引导公司确保充足准备金和费率,完善内部风险控制的新型监管模式。从这个角度分析,简单的动态偿付能力监管仍然远远不够,需要在实际中更换现有的模型,在此基础上做好现场的即时分析,建立新型的动态偿付能力计算模式和管理模式。

  美国最大的保险集团AIG在此次金融危机濒临破产,日本大和生命破产,多家保险公司紧急注资提升偿付能力,金融危机使得“充足——不足——注资——再注资”这一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悖论表现得淋漓尽致,如何吸取教训,建立更为完善的动态偿付能力监管应当引起业内人士的高度关注。

责任编辑:陈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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