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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称信用卡被盗刷 起诉商家未尽审查义务败诉

来源:云南网
2010年04月15日10:50

  由于信用卡被人“盗刷”近两万元,昆明市民李先生将自己信用卡消费的场所——云南丰泰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泰经贸”)告上了法庭。近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终审宣判。

  李先生有一张交通银行太平洋双币信用卡,这张信用卡在交易时不需要密码,

只要持卡人亲笔签名就可以确认交易了。李先生称:2008年10月18日晚,李先生回到家后,发现信用卡遗失。他于次日到公安机关报案,并到银行挂失时,发现原来他丢失的信用卡当晚就被人刷了17000余元,根据相关的交易记录显示,在涉案的丰泰经贸下属的烟店当晚共进行过6次交易。李先生称,为了不影响自己的信用记录,自己向交通银行还款18200元后,将丰泰经贸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赔偿盗刷的金额。

  李先生认为,签名核对是商家的义务,作为银联卡特约商户,未尽到信用卡的审查义务理应赔偿,因签购单上的签名与李先生本人的签名之间在连笔等书写方式上存在明显差异,由于被告丰泰经贸没有履行仔细核对交易签购单上签名与其银行卡背面的预留签名是否相符的义务,直接导致了李先生的信用卡被盗刷,给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而丰泰经贸则认为,营业人员所能做的只是按POS机操作刷卡,商家无法判断持卡人是否为本人,不可能刷卡时还叫消费者出示身份证。另外,丰泰经贸认为就是李先生本人进行的消费。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先生提交的证据无法证实确实发生了信用卡被盗用,造成原告财产损失的损害后果,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一审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驳回了原告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李先生不服一审判决,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提交了多份证据。二审法院认为李先生所提交的部分证据与事实无关联性,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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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乔瑞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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