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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恶意透支”信用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来源:新华报业网-江苏经济报
2010年04月07日09:34

  目前,信用卡已经成为我们经济生活中重要的金融工具,我们在使用信用卡的“透支”便利的同时,也必须遵守诚实信用的准则,否则也会构成犯罪。通常我们所讲的“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发卡行账户上已经没有资金或者资金不足的情况下,根据发卡协议或者经银行批准,允许其超过现有资金额度支取现金或者持卡消费的行为。实质上是银行为客户提供的短期信贷,透支功能也是信用卡区别于其他金融凭证的最明显特征。透支分为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

  善意透支,指持卡人完全遵守信用卡章程和发卡约定,在约定或规定的额度、期限内行使透支权,并如期归还的行为。持卡人违反了信用卡章程和发卡约定,超过约定或规定的额度、期限进行透支,但经发卡银行催收后及时归还或者自动归还的行为属不当透支,但因透支人不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故也属于善意的透支。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必须具有以下特征:主体为信用卡的持卡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超过规定的限额或者规定的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行为人主观上有恶意透支的故意,包括对规定限额、规定期限的明知和非法占有的目的。其非法占有的目的基于对其行为的推定,经发卡行催收后仍拒不归还既是行为的一个客观方面,又是推定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依据。区别行为人是主观恶意的拒不归还还是存在合理的客观因素的不能归还,关键在于前者是主观上不愿意,后者是客观不能。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同是区别信用卡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的重要标志。

  在司法实践中,持有信用卡并有以下行为的即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虚构其身份进行透支;行为人明知自己无还款能力仍进行透支;行为人向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后,又进行多次或大量透支消费的;行为人在透支后大肆挥霍,大大超过其实际支付能力的;或透支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导致透支款项无法归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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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乔瑞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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