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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国际经验 加快政策性农险发展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作者:张彦林 张斌
2010年03月26日09:38

  去冬今春,我国西南地区的旱情非常严重,云南大部、贵州大部、广西西北部、重庆、四川中部以及西藏、青海、甘肃、湖南、湖北的部分地区都发生了中度以上气象干旱。其中,云南全省遭遇了60年一遇的严重旱灾,大部分地区处于“特旱”等级。干旱给我国农业造成了巨大的经

济损失,严重影响了当地农民群众的农业收入和国家的粮食安全。

  在严重自然灾害和恶劣气象条件下,给农业提供保障非常必要,而其中相当重要的部分就是建立完善的全方位农业保险体系,充分发挥国家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作用。然而,目前我国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却不容乐观,缺位现象非常严重。

  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

  存在的问题

  2004年之后,我国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在不断探索中快速发展,从2007年至2008年中央财政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补贴达80亿元。自2007年起,我国推行由中央财政支持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已由6个省区扩展至16个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保险金额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农户共同承担。在这一优惠政策的鼓励、支持和推动下,2008年我国农业保险实现保费收入110.7亿元,比上年增长1.1倍。

  总的来说,我国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已经初具规模,但是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亟待解决。第一,立法缺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但相关的规定却迟迟没有出台,而且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性质至今也没有在政策和法律方面进行明确。第二,经营管理的机构不健全,国家始终没有设置独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第三,基层政府行动不积极。中央政府从稳定国民经济基础和保障粮食安全角度上,对农业生产特别重视。但基层政府却总是将有限的资金投向可产生最大边际效益的工业而不是回报率低下的农业,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内在的积极性明显不足。第四,农业再保险体系尚未建立。由于农业风险集中,单个保险公司无法承保,所以农业再保险体系的建立非常必要。第五,政策性投入略显不足。虽然2004年之后,政府在农业保险领域的投入有了极大的增加,不过比起美国等发达国家来说还远远不够。

  国外农业保险的形式

  综观世界各国农业保险发展,可以将其制度模式归纳为四种形式:

  一是政府主导下市场运营模式,以美国、加拿大为代表。其主要特点:以国家专门保险机构为主导,负责全国农作物保险的经营和管理,对政策性农作物保险进行经济扶持,为经营政策性农作物保险业务的私营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支持。私营保险公司与国家专门保险机构签订协议,并承诺执行国家专门保险机构的各项规定。私营保险公司承担了全部农业保险(含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直接业务,通过开展农业保险的销售、签单等经营活动,具体实施政府农作物保险计划。在此过程中,有健全完善的农作物保险法律体系,政府补贴较高并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采取强制与自愿保险相结合的投保方式。

  二是民营保险相互会社模式,以日本为代表。日本的农业生产以个体、分散的小农户为主,这一点与我国具有很多相似之处。虽然日本农业经营规模很小,但政府对农业支持和保护的力度较大。农业保险是日本政府常用的农业保护手段。农户加入农业保险相互会社是为了共同救济,相互帮助。这些保险相互会社不以盈利为目标,在上级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工作,直接面向农户,负责办理农户投保业务、收取参保农户保费、评价灾害损失程度、向农户支付赔付金等经营活动,同时统一开展打药、开设畜禽诊所等防灾工作。另外,日本农业保险的分保再保体系也非常完善,其分散风险能力非常强。

  三是政策优惠模式,以西欧国家为代表。主要特点为没有全国统一的农业保险制度和体系,农业保险主要由私营公司、部分保险相互会社或保险合作社经营,政府不直接参与农业保险的经营。投保为自愿行为,国家为了减轻参加农作物保险农民的保费负担,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和税收等政策优惠。

  四是国家重点选择性扶持模式。主要特点是农业保险主要由政府专门农业保险机构或国家保险公司提供,农业保险具有强制性。政府负责保费补贴和保险公司的业务费用补贴, 政府金融机构通过贷款资金进行支持,将保险与金融机构贷款结合。

  国外模式值得借鉴之处

  四种农业保险模式虽各有特点,但其中也不乏值得我们借鉴的共同之处,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明确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目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目的是给农民提供保障,保证农业健康发展,从而为国民生产提供基础保障,而不是为了营利。相关立法以及配套的行政措施必须遵循此目的制定和执行。

  二是健全相关法律保护体系。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通过立法形式,对农业保险的运行目标、保障范围、保障水平、保费缴纳、费率厘定、赔付标准、实施方式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依法实施,保险经营机构依法经营,农民权益依法得到保障。这是国外政策性农业保险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制度基础,也是实现政策性农业保险平稳规范运行的有效保障。我国应积极借鉴国外在立法目标、主要原则、关键内容、立法层次、组织实施等方面的成功经验,提高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法规建设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是设立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管理机构。政策性农业保险不同于纯粹的商业性保险。因为政策性农业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是典型的准公共产品。从发达国家农业保险的运作实践看,在政府支持下建立不同形式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管理机构是普遍的做法。比如,美国的FCIT和法国的农业相互保险集团,其实质都是政策性的农业保险。

  四是建立农业分保和再保险体系。由于农业风险的巨灾性,分保再保非常必要,国外的农业保险都建立了完善的分保再保体系。

  不过,从各国经验来看,农业保险体系的运作都需要和各自的政治经济环境相结合。农业保险运作良好,需要有成熟的保险业、高效的监管体系、健全的会计审计和税收制度,需要对各级政府和相关机构的严格监管,需要保证资金的有效利用,需要有效地监管防范道德风险。因此,在建设农业保险体系时要与我国国情相结合,不能盲从,应循序渐进,与我国的其他相关政策配套实施。

责任编辑:陈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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