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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重疾险中的霸王条款 律师称调高费率无效

来源:汉网-武汉晨报
2010年03月10日06:05

  晨报讯(记者包慧)合同里有条款写着“本公司保留提高或者降低重大疾病风险保险费的权利”,家住钟家村的黄女士昨日致电晨报维权热线反映,“这是不是说保险公司可以随意调整费率?”

  黄女士介绍,她买了份万能险附加重疾险,拿到保单后发现附加的重疾险有个让她费解的条款,“本公司保留提高或者降低重大疾病风险保险费的权利”。“这个产品要缴费20年,根据这个条款,是不是保险公司以后能随意调高保费?合同中注明有利于保险公司的条款算不算‘霸王条款’?”

  省内绝大部分险企都表示其作为主险的重疾险产品没有该条款,只有少数将重疾险附加在其他主险上的才有该条款。中国人寿湖北分公司表示,长期寿险签合同前都已规定了缴费时间、金额,不可能有此条款,只有附加住院医疗险有“保留调整费率的权利”条款,因为附加险一年一续保,年龄不同费率不一样。

  黄女士的代理人解释,该重疾险附加在万能险上,投保金额投保人自己决定,每年都可变更,相应的投资、保障费用也会调整。比如说,她今年交5000元保费,3000元用于投资账户,就剩下1000多用于保障账户。明年假如她要调高重疾的保额,就要增加保障账户的保费。“这个条款实际上是为了保证客户根据实际需要自由选择保额的权利。”

    》》》保险公司解释

  也可能下调费率

  “关于调整费率的条款在部分保险合同中存在,就像商场活动中注明‘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商场所有’一样,虽然言明了权利,但事实上,没有保险公司在保单成立之后提高费率的。”生命人寿湖北分公司理财师王运林说。

  为何有“本公司保留调整费率的权利”条款,一保险产品设计人员解释:“如果将来重大疾病的发生几率大幅提高,或医疗成本大幅增加,费率是可能调高的。但任何调整都须报保监会批准,所以投保人不用担心。”另外,他介绍也不乏下调费率的可能。随着医学科技发展,好多难治的病都容易治了,医疗费也大大降低,这个情况下费率调低也有可能。

  》》》律师说法

  调低合理,调高无效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新华金融保险学院副院长刘冬姣教授认为:“该条款有法律效力,但只有在政策范围内的调整才有效,如果保险公司恶意调整费率,投保人可以起诉。”

  湖北省今天律师事务所熊茂垠律师表示,根据合同法,加重对方的责任,免除自己义务的条款是无效条款,而该条款事实上对投保人明显不利,从法律上来说应属于无效条款。但如果调整的方向有利于投保者,比如下调费率,则是合理的。

责任编辑:乔瑞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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