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三:关于进一步落实新医改方案支持保险业开展基本医疗保
全国政协委员 刘京生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积极提倡以政府购买医疗保障服务的方式,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这一政策的出台,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倡导“政府主导与引入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原则精神。在基本医疗保障体制运行中引入商业保险运作机制,有利于社会保险主办的基本医疗保险与商业保险主办的补充医疗保险实施一体化管理、一站式服务,有利于城乡居民在不增加个人负担的情况下,享受到了更高水平的医疗保障和更全面的服务,有利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管理效率,真正实现管办分离,有利于放大基本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应,减轻政府负担。由政府负责筹资、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提高社会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已经成为国际上的发展趋势。
新医改方案颁布以来,保险业积极响应,在不少地区开展了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取得了明显成效。如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专业健康保险公司—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健康”),已经在部分省市开展了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深受地方政府和群众的欢迎。广东省湛江市在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一体化改革中,通过引入“人保健康”的参与,在财政支出和个人缴费标准不变的情况下,当地城乡居民的保障额度由原来的1.5万元分别提高到3.5万元和6.5万元,人均住院费用从8852元降到7369元,实现了“一体化管理、多元化保障、互利化合作”的目标。
在新医改方案具体落实中,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还存在诸多困难,主要有:一是一些政府有关部门对将基本医疗保障交由商业保险公司承办,认识不统一,实施不积极,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在不同地区发展很不平衡,规模有限。二是基本医疗经办管理服务属于微利性业务,而承办该业务仍然要征收营业税、所得税,缴纳保险保障基金,大大影响了基金使用效能和承办机构的积极性。
为使商业健康保险机构在基本医疗经办管理服务中发挥更大的作用,现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尽快出台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的实施细则和办法,进一步明确允许商业保险机构通过多种方式承办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优先鼓励专业健康保险公司承办,由点到面、逐步推广。
二是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基本医疗经办管理服务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减免保险保障基金和保险监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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