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
搜狐 ChinaRen 17173 焦点房地产 搜狗
理财频道-提供个人理财资讯和理财工具服务 > 消费理财

房屋征收中的公共利益谨防留下“后门”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02月01日10:28
  近日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只有符合7种公共利益需要,政府方可征收房屋。这7种公共利益包括了因国防需要、公共事业需要、建设保障住房和实施危旧房改造需要等情况。同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需要也在其列。

  关于所列举的7种公共利益,危旧房改造需要和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本已显得勉强,但这仍嫌不够,还要列出一个能够万能解释的补丁条款——其他公共利益。这相当于为以后各种目的的强制拆迁留下了一个“后门”,拆迁方的权力并未受到制约。

  何为“其他公共利益”?谁对其拥有解释权?地方政府的红头文件和政策规划算不算是“行政法规”?这样语焉不详的表述给地方政府留下了太多自由裁量权,就好比开了一张空白支票,以后再强行拆迁反而是师出有名了,只要将其纳入到“其他公共利益”范围内即可。

  毫无疑问,这个用来兜底的“补丁”存在着滥用的可能。在土地财政愈来愈成为地方政府主要收入的背景下,地方政府无疑有着趋利避害的经济考虑,倾向于尽量将房屋征收搞成一件以“公共利益”为名的正确行动,从而规避掉“非公共利益”条款对其的约束。比如,地方政府完全可以以公共事业需要为名进行拆迁,然后再单方面变更项目规划用途。

  更为危险的情况是,熟稔政策的地方政府动辄就用这个金钟罩似的条款来弹压反对的声音,难免不会让新条例的本初精神走样。这样,新条例也许能够抑制暴力拆迁,却无法让居民觉得自己利益受到侵犯时能够以此据理力争,只要有“其他”在,公共利益的外延就可以无限广泛。因此,这样的条款实在需要做清楚解释,就算有什么预料不到的棘手情况,也可以事后用修正案的形式加以弥补。

  很明显,这份征求意见稿是想照顾到地方政府可能的反弹情绪,因此文字表述上刻意保持着一种宽泛。中国文字擅长表意,但由中国文字写成的法律条例却不能追求“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美感。有些公共利益很好辨别,比如国防、高速公路,是能够普惠于民的,而有些公共利益则很模糊,与商业利益混合在一起,比如危旧房改造,往往能够藉公共利益之名,行非公共利益之实。

  防范非公共利益房屋征收以公共利益面目出现,这应是新条例想要解决的问题。然而公共利益的界定需要明确,虽然我们从意见稿中看到了这种努力,但是仍过于原则化和概念化,缺乏实际操作的指导性。无论是征收方还是被征收方,都可以从中引出对自己有利的解读,可终究还是强势的地方政府更容易占上风。如何弄出一个“既好看,又好吃”的东西,取决于对公共利益的界定是严谨还是宽泛。(韩哲) (来源:北京商报)
责任编辑:乔瑞昕
上网从搜狗开始
网页  新闻
*发表评论前请先注册成为搜狐用户,请点击右上角“新用户注册”进行注册!
设为辩论话题

我要发布

股票行情行情中心|港股实时行情

  • A股
  • B股
  • 基金
  • 港股
近期热点关注
网站地图

财经中心

搜狐 | ChinaRen | 焦点房地产 | 17173 | 搜狗

实用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