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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房屋征收别以公共利益之名侵害公众利益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02月01日10:26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明文规定,征收、补偿的范围界定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这就从制度上杜绝了因商业利益、地产开发而强征强拆的现象。问题是何为“公共利益”?如果征收方将“为国有资产增值”而进行的地产开发解释为“公共利益”,条例是否会给出“说法”?如果征收方将商业开发的真实意图暂时掩盖起来,打起“公共利益开发”、“非盈利”的幌子,搞“先征地后变更用途”的把戏,原先房主的利益就会被打着“公共利益”幌子的团体和个人侵害。

  即使的确是公共利益项目,也仍然存在与房主的利益冲突之处:“条例”规定的“90%被征收人同意方可征收、2/3住户同意方能进行旧房改造征收”,较诸以往的强征强拆是很大的进步,但既然留了数据口子,也就留了数据造假的口子;不仅如此,对整个地块,同意征收的人也许是90%、2/3,但具体到某一套、某一幢,反对征收的人也许就是100%,让这“100%”因此套、此幢外的“90%、2/3”意见而“被征收”,仍然有失公允。至于瞞天过海,整治的办法也有,就是建立公平、公开、公正的监督问责机制,让被征地块的用途持续呈现在公众面前。

  “条例”一方面强调“非因公共利益需要”不能征收,另一方面又列出“非公共利益需要”征收的批准程序、补偿办法,这也为人钻“条例”的空子,留下了危险的破绽。在大多数国家,“非因公共利益需要”就根本不涉及征地、征房的概念,而只能是买。因此,这个空子必须堵住,以防“千里之堤,溃于蚁穴”。

  此外,“条例”规定文物保护可作为征收的理由,也显不妥。国家已明文规定,私人可以对文物性质的私房继续保持所有权,因此不能因为它是文物,就可以随意征收。新京 (来源:黑龙江晨报)
责任编辑:乔瑞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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