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今天发布消息称,保监会将不断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深化各项偿付能力监管工作,保险公司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的规则将在近期发布。
据了解,为进一步健全偿付能力监管机制,保监会于2009年发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关于保监局履行偿付能力监管职责有关事项的通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5号:再保险业务》及其实务指南、《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8号:临时报告》等多个文件,明确了保监会、保监局和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管理)职责,建立了保监会机关与保监局偿付能力信息交流和报告制度,对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相关资产、负债的偿付能力评估标准进行规范,也明确了重大不利事项的判断标准和临时报告的信息内容。
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保监会将指导保监局进一步完善偿付能力监管的工作方式、方法,实现偿付能力监管工作的上下联动、协调一致。继续提高偿付能力监管对保险公司的约束力,包括加大监管措施力度,加强对偿付能力报告的审核、检查、分析力度。“在完善监管制度方面,一是研究修订最低资本要求标准。在前期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国际金融监管发展方向,完善以风险为基础的最低资本标准修订方案。二是从宏观审慎角度出发完善有关制度,防范系统性风险。包括研究行业压力测试方法,完善次级债管理办法,完善偿付能力风险处置制度。三是研究逆周期监管问题。跟踪分析国际上对逆周期监管问题的研究成果,结合我国国情,研究逆周期监管的方法。”
据了解,2009年共有10家保险公司获准发行了180亿元次级债,缓解了这些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暂时性资本不足问题。此外,由于保监会加大了重点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通过停止业务、责令增资、停批分支机构等措施,目前偿付能力不足的公司数量已减少为9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