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晚报讯(记者郭欣 见习记者袁玥) 本是无业人员,还用本人及父母名义,三年内在各银行办理信用卡12张,恶意透支人民币37万余元。11月10日,省高院以信用卡诈骗罪终审判处被告李刚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2005年10月至2008年12月,被告李刚伪造虚假收入证明,还在申请表中写明自己的父母是某集团高管,随后用本人、父母及朋友名义,在各大银行办理12张信用卡,并在中大国际、世纪金花等高档购物场所、阳光丽都娱乐城进行大额透支消费或提现。去年9月,李刚以母亲名义在银行办理信用卡,截至今年2月27日,此卡透支10万余元。三年来,李刚使用信用卡共恶意透支37万余元,各银行多次催款,李刚拒不还款,各家银行纷纷报警。
今年8月3日,本案经市中院审理,判处被告李刚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其未退赃款继续追缴。被告不服向省高院提出上诉。省高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