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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保监局2010年中介监管规范见成效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2010年12月22日11:27

  ■ 监管信息

  □吕云强

  今年以来,山西保监局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保监会的各项部署,在保险中介监管中既抓住主要工作任务进行严格监管,同时也对一些日常、琐碎的工作进行了圆满、及时的处理,规范保险中介市场秩序成效显著。

  全力以赴做好中介业务

  “解剖麻雀”式检查

  山西保监局派出检查组严厉查处保险公司利用中介业务和中介渠道弄虚作假、虚增成本、非法套取资金等问题,并依法狠抓了一批典型案件,从严惩处了违法机构和人员,在同查同处的原则下加大对保险公司源头的处罚力度。

  检查组成员对被查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财务情况确实做到查深查透,务必有数据、有事实、证据确凿,并客观评价,定性定量准确,切实履行好现场检查职责。

  在检查过程中,做到保险公司与中介机构双向对查,财务与业务双线核查,如以财务数据为线索,对手续费、业务费用,直接从财务明细账进行梳理,对涉及的凭证逐一统计查证;以业务系统为线索,对批单退费、理赔案件,从业务系统导出批退清单、理赔案件等。此外,还充分运用稽核软件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现场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对保险营销队伍情况进行摸底调研

  为顺利推进辖内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工作,山西保监局对保险营销队伍情况进行了摸底调研。调研采取数据填报、走访座谈、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内容包括各保险公司保险营销队伍基本情况,如年龄、性别、学历、从业年限、从业类型等;近几年的保险营销队伍流动情况,如期初人数、当期新增人数、当期流失人数、期末人数、增员率、脱落率、13个月留存率等;近几年营销渠道、银邮渠道和直销渠道保费收入及占比情况;保险营销制度建设情况,如管理机构(部门)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办法、展业证(挂牌展业)管理办法、培训管理办法、诚信记录管理办法、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等;保险营销队伍管理指标情况,如营销业务品质管理指标、队伍结构指标、培训质量指标等。在调研中,要求各保险公司要按照保监会的部署,切实承担起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改革责任,按照“体制更顺、管控更严、素质更高、队伍更稳”的发展方向,着力构建一个法律关系清晰、管理责任明确、权利义务对等、效率与公平兼顾、收入与业绩挂钩,基本保障健全、合法规范、渠道多元、充满活力的保险销售新体系,造就一支职业品行良好、专业素质较高、能够可持续发展的保险营销队伍。

  加强多部门联合执法

  针对保险中介市场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山西保监局积极与银监、工商、税务等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召开座谈会并达成共识,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加强联合执法力度,对保险中介市场进行科学有效的监管。一是联合银监部门针对银保市场出现的销售误导、商业贿赂等问题,共同组成调研组进行了调查问卷、直接对话、暗访网点等多种形式的调研,切实了解基层实际情况,并提出了有针对性的解决意见。二是联合工商部门加强对保险专业、兼业代理机构资格的管理,并就保险中介机构主体买卖频繁、抽逃资本现象严重等问题,共同研究解决的对策。三是与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和案件稽查联动机制,对虚开《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的行为加大监管力度,从而形成社会多部门对保险中介市场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以“数据一致性”为基础加强监管

  要求各保险公司按照规定的数据格式,在年度末上报全年中介业务数据,山西保监局据此建立中介业务数据库。同时,要求各保险中介机构在提交外部审计报告和在保险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延期时,按照规定的数据格式上报代收保费、手续费收入及完税情况。山西保监局将对保险公司上报的数据与保监会《中国保险信息统计系统》的相关数据,以及保险中介机构上报的相关数据进行三方核对,在核对过程中如发现数据不一致的,将进行双向对查,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从重处罚、严肃处理;如发现中介机构虚开发票涉嫌偷税漏税的行为,将向税务部门进行移送;如发现外省保险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将移交所属保监局对其进行处理,从而有力打击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机构串通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责任编辑:陈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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